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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名义
第一条宾州巡警,虽设城、乡总、分各局,而从事长警,多未受警察教育。曾察准于总局内,附设传习所一处,今遵改为教练所,均照部章办理,定名为宾州直隶厅巡教练所。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本所学生在宾、阿两城总、分各局内挑选巡警五十名,又另招自费生王名,分为两班:
一、以使巡警更番入所教练,充其智能,
一、 以立续备巡警之基础。
第三条本所仍附设宾城总局内,不另谋建筑所舍,以节虚糜。
第四条本所职员、教员及书役,暂定额数如下:
一、监督一员,由本厅兼充;
二、一所长一员,由局长兼充;
三、监学一员;
四、正教三员;
五、助教二员;
六、书记一名;
七、堂役一名。
第五条本所员司之职守如下:
一、监督,总理全所用人,行政一切事宜;
二、所长,禀承监督,核办所内一切事宜;
三、监学,监察学生之功过,勤惰及其起居,出入等事;
四、内堂教员,逐日按照时间教授各种学科,并编订讲义;
五、外堂教员,逐日按照时间教授操法,指示外勤事务,并编辑操典;
六、助教员,按照时间,帮教操法,并助监学,管理学生出入事宜;
七、庶务会计不另设,由总局内总务科一等科官兼理;
八、书记,缮写讲义、文牍、稿章,并任刷印事件。
第三章入学及退学
第六条本所学生须备具下列之资格:
一、 粗通文字,性情和平者;
二、年在二十五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者;
三、身材限工部营造尺四尺八寸以上者;
四、身体强壮,五官整齐,言语清楚者;
五、确有身家,具有妥实保结者。
第七条凡学生有下列事项之一者,本所概不收录:
一、游荡无业者;
二、曾犯案被刑责者;
三、曾充兵役而革退者;
四、有逾分之债负者;
五、身体懦弱,耳重听或目短视者;
六、吸食洋烟者。
第八条凡学生入学报名时,须有合格之履历书、志愿书。巡警呈由该管巡官,自费生呈由城乡绅董,选送来所,静候考验。其履历等书格式如下:
一、履历书式
姓名 年 岁,系 省 府 州
直隶厅 县人
三代: 曾祖 祖 父
原籍住所: 现在住所: 右呈
宾州直隶厅巡警教练所监督
宣统 年 月 日
具履历姓名 押
二、志愿书式
学生姓名 年 岁,系 省 府 州
直隶厅 县人
今蒙
巡警教练所选取入所肄业,愿遵守所中一切章程,命令、禁令,决不违背。若逾此约,任听斥退无悔,所具愿书是实。
右呈
宾州直隶厅巡警教练所监督
宣统 年 月 日
具愿书姓名 押
三、保证书式
保证人姓名 年 岁,系 省府 州
直隶厅 县人
今有
学生姓名 蒙
教练所选入肄业, (名)愿保证该生在所无辱
贵所名誉及违背一切章程等事,倘有无故退学或犯过斥退等情,由保证人呈缴公费,所具保证书是实。
右呈
宾州直隶厅巡警教练所监督
宣统 年 月 日
保证人姓名 押
第九条本所学生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得由所长查明,呈请监督斥退。
一、违背本所规则、命令者;
二、行为不正者;
三、旷废功课每星期至十八小时以上者;
四、试验不及二十分者。
第四章 学科及时间
第十条每星期讲授学科如下:
一、国文;
二、算术;
三、大清违警律;
四、警察要旨,分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保安警察、外事警察四种;
五、政法浅义;
六、地方自治大意;
七、地理;
八、操法分柔软、兵式二种;
第十一条春季,早晚讲授内堂功课,午间教练外场操演,冬季同;夏季,早晚教练外场操演,午间讲授内堂功课,秋季同。每星期教授三十六小时,每遇休息,、以十分钟为限。
第五章考试及实习
第十二条每月下旬,举行临时考试一次,以平日所授内外堂功课发问考验。由各教员评定分数与品行,勤学及实习各分数汇合平均,登记表薄,由所长呈送监督鉴核。
第十三条毕业考试,由本厅及所长、教员举行。仍将每月之临时考试分数加除作平均数,申报公署存查。
第十四条考试优劣,以分数表示。合算各科平均不及六十分或分算一科不及四十分者,均为不及格。其及格之等差,分列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为最优等;
二、八十分以上为优等;
三、七十分以上为中等;
四、六十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五条本所学生毕业考试及格者,一律给予毕业文凭,由本厅造册呈报省宪,咨部备案。其考列最优等、优等者,更得派充正、副巡长,不及格者,给予修业文凭。
第十六条学生入所四月后,每逢星期六,实习见仗、巡回、捡点及非常召集诸方法,以养成将来实行之能力。
第六章假期及毕业期
第十七条教练期内,遇下列日期,得行休假。
一、国庆日;
二、孔子诞日;
三、星期日;
四、端午、中秋节日;
五、年、署假日。
第十八条本所定以一年毕业,以六个月为一学期,共两学期。
第七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所每月额支,随同巡警总局收支清册请领;活支则随时呈报厅署,奉批后拨领动用,皆由警捐项下支给。
第二十条官费学生,原由各局挑选,每月应摊伙食,均由该兵薪饷项下扣除。其自费生每月应摊伙食、操衣、笔墨各费,每月酌定中钱二十吊,以资补助,分按四季予缴。
第二十一条本所员司薪膳如下:
一、监督由本厅兼充,不支薪水;
二、所长由局长兼充,不支薪水;
三、监学一员,月支薪水一百三十吊;
四、正教员三员,各月支薪水一百二十六吊;
五、助教员二员,各月支薪水六十吊;
六、书记一名,月支薪水三十五吊;
七、夫役二名,各月给工钱十二吊。
第八章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巡警握庶政之枢纽,为公共之保障。学生毕业后,将为各分局长目,故一动一作,均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于监督、所长、监学、教员所发之命令及本所所定一切规则,均有服从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所内,均须穿本所所发之制服,以昭一律。但出所外,不准身穿制服,到处闲游。
第二十五条学生当敦品励行,专心向学,不得妄论是非,造言生事。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讲堂或宿舍内,对于个人及公共物件,均当清洁保存。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准无故请假,如有大故,须由班长填写假条,察明监学,发给假牌,方准出外。
第二十八条本所设有宿舍,以供学生居住。学生有事请假,须依限归所,不准寄宿所外。
第二十九条局门设有门岗,凡学生亲故有要事来所探视者,须由门岗告知助教员或监学,再行引入,学生不得自行迎见。
第三十条学生无论在所内外,如遇监督、所长、监学、教员身穿制服时,须行立正举手礼;如遇各员身穿便服时,须行立正礼,以示尊敬。
第三十一条本所准由各学生中公举人品端方之正班长一名,副班长二名。如学生有请假等事,由班长直接助教员或监学办理,如学生中有违背所规者,准班长随时禀明。
第三十二条所内代备学生伙食,其费即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官学生所需操帽、衣椅及课本、笔墨等件,均由本所给与。其自费生所需者,均由本所代办,其费即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三十四条官费生毕业后,应听本厅分别派遣,担任义务二年,不得借端他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厅(章程)如有末尽事宜及应行增删各条,由所长随时修订,呈请监督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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