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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府政书》
 
 
运动会章程
 
      第一章  名义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联合宾、阿城乡各校程度较高之学生,演习各种有益之运动,定名为宾州全境各校联合运动会。
    第二条  本会以试验各校学生道德、智识与身体平均发育之程度,借比较以资策励,诱兴趣,以开风气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及办法
    第三条  本会职员暂设额数如下:
    (一)会长一员(二)副会长一员(三)司令一员(四)评议三员(五)指挥五员(六)警察十员(七)招待七员(八)书记四员(九)报捷二员(十)卫生二员(十一)颁奖品五员(十二)庶务五员(十三)奏琴二员。
    第四条  本会各员之职务如下:
    (一)会长主持本会一切事宜。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一切事宜。
    (三)司令排定运动秩序,匀配运动时刻,出发号令。    
    (四)评议遇运动各生于会场上,有关于运动事项之争端,及运动各生之甲乙,皆得裁判决定之。
    (五)指挥定各校运动生之部位,按照运动事项,指挥运动各生之进退。
    (六)警察劝止不规则之人类,检除有妨碍之物品,以保持会场之秩序。
    (七)招待员接待来宾,务极周至。
    (八)书记员编次单表,登录姓名,指示书手缮写,及刷印于各项运动之优胜生,尤须认明登记,俾免误漏。
    (九)报捷员于逐项运动毕时,即将优胜生之姓名、校名、等差优胜点揭示,并高声宣布。
    (十)卫生员注意运动各生在场上之卫生事宜,保护其健康。
    (十一)颁奖员预将奖品分配齐全,包裹标志,临时按照优胜之等差,分别颁给。
    (十二)庶务员先期购办物品,布置会场,临时印发单件,供应一切,事后收储什物,造具报销。
    (十三)奏琴员于运动各生唱歌时,为之奏琴。
    第五条  先期三日令各校学生之入会运动者,自行认定运动事项,呈由各该校教员汇交本会事务所,乃由本会按各校交到之先后,登录姓名,编定号数,并注明其认定之运动事项,汇订一册为根据。
    第六条  先期二日令各校已经认定运动事项之学生,整队入场,逐校逐项先行演习。每校每项,择其优胜者三人或二人以上,组织联合运动。
    第七条  先期一日按照运动秩序,将逐项选出各校优胜生之姓名、号数、校名、分别汇列,印成联合运动名单,以便分送。(附表)
    第八条  如有联合之人数过多,于运动时有妨碍者,可匀分三次运动,而以每次之优胜列第一者,再合演一次,以定甲乙。
    第九条  本厅全境各校学生程度不一,殊难联合。今暂分为四班:以师范生与自治研究员合为一班,以宾、阿两城高等小学生合为一班;以宾、阿城乡初等小学生合为一班,以巡警教练所学生另为一班。
    第十条  运动事项必求与年龄相适宜。如掷弹、赛跑及障碍竞走等、年幼者可缺之,又如蛙飞、戴囊等竞走,年长者可缺之。
    第十一条  凡各校运动生须择素所娴习之运动事项,自行认定,其有未经娴习者可勿与。惟既经认定,除有疾病及他故不得入场,与由本会察知其年力不逮,不令联合外概不得自行退缩,致破坏集合之体。其有不先自认定至刷印名单时,率请补认或改认者,一概不准。
    第十二条  凡运动各生既经编号,即将其号数、书明、色带,按号分给,使之一律负佩,以便运动时易于指认。
    第三章  奖励及等差
    第十三条  本会奖励分为三种:一普通奖、一特别奖、一加奖。
    第十四条  普通奖分甲乙两种,特别奖分一等、二等、三等三种,加奖分最优等、优等、上等三种。
    第十五条  奖品之分等以其价值之低昂为差,乙种普通奖品值中钱五百余文,甲种普通奖品值中钱七百五十六文,三等特别奖品值中钱一吊余,二等特别奖品值中钱一吊五百余,一等特别奖品值中钱二吊余,上等加奖品值中钱三吊余,优等加奖品值中钱四吊余,最优等加奖品值中钱五吊余。
    第十六条  凡各校逐项选出之优胜生,于正式运动时无有一项能得奖者,概给以乙种普通奖。
    第十七条  传旗竞走、拔河等合组运动,某组胜者则给某以甲种普通奖。
    第十八条  正式运动有一项优胜列第一者,为一等,受一等之奖,列第二者,为二等,受二等奖,列第三者,为三等,受三等奖。
    第十九条  一等作为二十分,二等作为十分,三等作为五分。每人合计各项分数以二除之,满六十分以上者受上等加奖。满八十分以上者,受优等加奖。百分以外每满二十分则更加一上等奖。
    第二十条  某校内各学生得优等奖最多者,则奖该校以优胜旗。
    第四章  会期及会场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定于四月二十四日为开正式联合运动会之期,先期二日为各校运动生入场演习期,如遇风雨则改期。
    第二十二条  本会此次举行后即行停止,每五年得举一次。惟职员须重行选派或公举。运动各生亦须重行组织,其各校有自行开会运动者听。
    第二十三条  本会此次择定于本城北门外公地,辟治四十亩为会场,下届开会仍此或另辟均可。    
    第二十四条  会场设防闲圈三周,最外第一圈所以防闲无券入场者,内布警察多人。第二圈内区分部别,居各校运动生及来宾职员,并布置饮料及办事处、预备处。第三圈内为运动场。
    第二十五条  会场最外圈之南首,辟一大门,扎以柏叶,标以匾额。第二圈内北首搭盖席棚之处,正中面南三间,为特别来宾处及职员办事处,左右两翼各七间,成八字形左居来宾,右为运动生休息所。    
    第五章  运动事项及用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运动事项:一、传旗竞走;二、三足竞走;三、捉迷竞走;四、跳高;五、蛙飞竞走;六、技能竞走:分算术、写字、图画三种;七、掷弹;八、单足竞走;九、拔河;十、跳远;十一、二百密达(米)赛跑;倘有余勇,再行酌加。
    第二十七条  本会运动用具:一、各色小旗;二、缠腿布;三、障眼布;四、跳高架,五、石笔石板及粉笔;六、铁球;七、障碍架;八、麻绳;九、卷尺。以外再预储豆囊、木球、灯烛等及会场上应用各物。各用具数目视运动生人数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种用具有危害者,须更易或消除之。
    第六章  会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场内位置均经区划,部分竖旗标志,在场各员,不得紊乱。
    第三十条  每区备饮料一处,就饮者不得争先拥挤,致有纷扰。
    第三十一条  凡运动各生动作休止,悉数听司令及指挥员预定之秩序,及临时之号令。    
    第三十二条  运动各生如有所陈诉,当禀由该校教员为之代表。
    第三十三条  当运动时各生均不得曲取捷径,亦不得中途退止,致背重道德尚勇武之旨。
    第三十四条  当运动时,余人可呐喊拍手,以助声势。惟立定之部位不得移动,当两部竞争时,优胜之部,亦可以呐喊拍手一次,其余均一律肃静。
    第三十五条  凡各校学生出入会场均须整齐行列,一切来宾亦宜保严静之风纪,以免拥挤。
    第三十六条  如运动事项及半,适遇风雨,不能再事运动,即作完毕,以免拖累。
    第三十七条  会场内禁令如下:
    (一)无入场券者禁止入场。
    (二)禁违抗纠察员一切指导。
    (三)禁随地便溺,及遗弃果皮、食物与一切污秽危害等物。
    (四)除临时运动各生各职员及来宾外,概不得入运动场。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并未筹有的款,除由本厅酌捐廉俸外,暂由财政局于学务经费实核动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概不派捐,如有热心公益,慨捐财物或奖物品以资提倡者,不论多寡,悉当承领,并汇登报端,以彰公德,而鸣谢忱。
    第四十条  事毕之后即由庶务员印发收支清单,报告大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不妥或未尽事宜,当于先期一日,由会长会同各职员及各学校代表会议,增删议决,即当实行,临时不得更改及违背,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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