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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义及宗旨
第一节 本厅遵查馆颁宪政分年筹备事宜,本年应创设厅城简易识字学塾。除广劝公立,私立以期多设外,先筹官款,创设一垫,以资提倡,而免[?]规范,嗣后逐渐添设,故定名为"宾州官立第一简易识字学塾”。
第二节 本学塾遵照学部原奏办法,教年长失学与寒 子弟,期于日用寻常可以应用,并冀逐渐推广,至预备立宪第九年,人民识字义者,得有二十分之一为宗旨。
第二章 编制及课程
第三节 本学塾遵照学部原奏学生四、五十人,一人可以遍授之意,并酌量教室之容积,定为每一教室额设四十名。视察学生之程度,或为一级或分数级,参用合级教授法。
第四节 学生入塾年龄,不设限制,苟无废疾,皆为合格。
第五节 本塾学生毕业年限,遵照部文,分为三类:甲类三年毕业,乙类二年毕业,丙类一年毕业,昕学生自择,其力所能至者入焉。
第六节 本塾于学期及学年考试后,均填给修业证书,如有转学可以此为凭。
第七节 本塾年招生四十人,至第四年共设四教室,招足一百六午名为满额,如有毕业或转塾,致遗缺额,即行招补。
第八节 本塾课程遵照学部原奏,国文用部颁简易识字课本,注重讲解。凡三年毕业者,课本三千二百字,二年毕业者,课本二千四百字,一年毕业者,课本一千六百字,以外加授算术、珠算或笔算,随教员之能力,以备日用寻常之应用。其分年课程,授课时刻列表。(附表)
第九节 各塾每星期教授时数,遵照学部新章,一律三十六小时,每逢星期,以上半日温习旧谋,卞半日休息。暑假、年假量预缩短,以合计不逾六十日为度,其每星期期教授时间列表如下:
第三章 考试及赏罚
第十节 本塾考试分为四种:
一、临时考试,由教员予每届第五个星期举行。
一、学期考试,由教员于暑假前十日举行。
一、学年考试,由教员于年假前十日举行。
一、毕业考试,由本厅亲临或派员会同教员举行。
第十一节 凡临时考试各科考分,与五星期内积分平均,为一届临时成绩,合一学期内各届临时成绩平均之,作为一学期积分,与学期或学年考试考分平均,为一学期成绩,合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之,为一学年成绩,合二学年或三学年成绩平均之,作为二学年或三年积分,与毕业考试考分平均,为毕业成绩。其一年毕业者,即以一学年成绩为毕业成绩。
第十二节 成绩等差分为四种,其不及格者留级。
一、八十分以上为最优等,
一、七十分以上为优等,
一、六十分以上为中等,
一、五十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三节 本塾应用之各种表如下:
一、分年课程表。
一、每星期授课时间表(以上二表本章程内业已订定)。
一、学生名册(册式前由本厅拟定,已发劝学所刊印)。
一、积分册。
一、考分册(以上二册式同空去积字考字应用时填写可也)。
一、学期成绩册。
一、学年成绩册(以上二册式同空去期字年字临时填写可也)。
一、学籍簿(自学生入塾至出塾一切统记此簿)。
一、考勤簿(此簿记学生请假时日及其他关于旷课或补习者)。
一、立品簿(此簿遵照学部定章分为言语、容止、交际、游息(戏)、行礼、作事六门,按门记登)。
第十四节 本塾学生之赏罚,参照部章施行。赏分三种:一言语奖励,二名誉奖励;三实物奖励。罚分三种:一面壁;二记过;三禁假。
第十五节 言语奖励者由教员对各学生提出,以温语奖励之。其应得言语奖励者,略如下,
一、各门功课皆及格。
一、对师长无失礼,在各处无犯规事者。
一、对同学能礼让,无猜忌、交恶诸失德。
一、一学期内除例假外,无请假。
第十六节 名誉奖励者记功于簿,并宣示全塾学生,使咸知观感。其应得名誉奖励者,略如下:
一、各学科中有一科,每逢临时或学期、学年各考试,其成绩在九十分以上者。
一、一学年内能恪守塾中规则,毫无失德,并能匡正同学者。
一、立志坚定,不为外物所诱,并不听同学唆使者。
一、用工(功)勤苦,骤见进境,临时考试三次连列最优等者。
第十七节 实物奖励者,由塾中酌购图书、文具及学科应用各物以奖励之。其应得实物奖励者,略如下:
一、一年内各学科每逢临时或学期、学年各考试,其成绩皆在九十分以上者。
一、一年内每逢考试皆列第一者。
一、品行最优,有确据足资表率,并为众所推服者。
一、得名誉奖励五次者。
第十八节 面壁者令其立于室隅,面向墙壁,自思其过以改之。惟为时不得过三十分钟,并宜由教员详细开导,俾知不可犯过之理由。其应面壁者,略如下:
一、在教室内功课不勤;
一、于各处稍有犯规事;
一、对师长有失礼事;
一、言语不诚实者;
一、假出逾限者;
一、骂詈役夫人等,不顾行检者。
第十九节 记过者记其名与所犯事由于立品簿及修业证书上,以俟改悔。无改悔者毕业时将所记之过,书于毕业文凭上。其应记过者,略如下;
一、志气昏颓,在教室内功课了草塞责者;
一、于各处犯规不服训诫者;
一、对师长傲慢不服教诲者;
一、与同学有恶事者;
一、假出后在外滋事者;
一、犯规而又强辩饰非者。
第二十节 禁假者,毋论何等假日,均不给假。或三日,或五日,或十日,量其事之轻重而定。其应禁假者,略如下:
一、性情骄纵行为悖谬者;
一、行事有伤学塾名誉者;
一、犯记过之惩罚三次不悛者。
第二十一节 凡禁假之惩罚至三次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二节 各种赏罚有随时用者,有一学期汇记宣示者,有一学年汇记宣示者。功过互见,亦准相抵,并宣示之,使不相掩而知惩劝。
第二十三节 本塾管教各员之赏罚,除遵照部章外,其有每届满三足年,成效卓著者,由本厅禀请提学宪转详督、抚宪,从优奖励。
第四章 各员职务及经费
第二十四节 本塾员额职务如下:
一、本塾学额较多,但一教员势难兼顾,特设管理员一员,承本厅之命令,经理全塾一切事宜,并主管学生出入请假、催传及庶务、书记,会计等事。
一、教员暂设一员,嗣后学生渐多,以每一教室,设一教员为准,主任教室内教授事宜,并监护学生温习、游息(戏)、卫生等事。
第二十五节 本塾开办及常年经费,统由财政局于学务经费项下核实支领,其第一年经常费列表如下:
第五章 塾舍及学费
第二十六节 本塾以西门里城隍庙后院空屋六间,加以修葺,分别作为教室、管教各员室,惟不设学生宿舍,以符定章,而节经费。
第二十七节 本塾不收学费,惟学生用之书籍、笔、墨、纸砚等费,概须由学(生)缴价。
第六章 规则
第二十八节 总则
一、本塾照章不留学生宿膳,学生每日回家食宿,须按定时听管理员命令,其来塾时不得逾上课钟点。
一、学生衣冠须整齐洁净,人须各备手巾或白布一方,以便抹拭。
一、每星期内轮派值日生二名,以司督察传达之事。
一、院内花木,借供赏览,不得摘采。
一、遇他塾学生须互相和好,不可心存畛域,致启口角。
一、遇来宾须立正致敬,途遇师长亦然。
一、同学须互相和好,拾得不论何人物件,概须送交管理员。
一、不准携带银钱玩物,及一切非教科应用各物入塾。
一、无论何处墙壁、桌凳各件,概不准涂污擦损。
第二十九节 教室规则
一、教室内每日派值日生二名,于上第一课前三十分钟内,先洒扫地面,拭桌凳,支启窗户,以取洁净而益卫生,并以养成学生耐劳心与自治力。
一、各学生皆编有定位,不得杂坐。
一、闻上课铃须齐集院内,遇雨即在教室内立正排列成行,听教习口号,鱼贯而入,各就定位立正,俟教习上讲台行礼毕一齐坐下。
一、值日生须将到堂人数与告假人数报明。
一、各学生身必端坐,不得交头接耳及言笑,亦不得任意离座或欹斜。
一、桌上不得杂堆书籍等件,所授何课即看何课,不得他阅,致纷心志。
一、听讲有未能领悟处,可向教员质问,惟不得此人问答未毕,他人忽又插问,亦不得正授此课,忽问他课。其足以引证者,不在此例。
一、每点钟授课五十分,休息十分。上课时间不得出教室,如不得已须回明教员许可,方准退出。
一、教室内备有唾盂,均不得任意咳唾,致污地面,有碍卫生。
一、闻下课铃由值日生呼口号,即同时起立致敬,仍鱼贯而出,遇雨即在教室内休息。
一、每点钟授课未终,虽遇客来,亦不得半途中辍。
一、授课时不准有闲杂人等入教室内,致乱学生观听。
第三十节 自习规则
一、本塾不另设自习室,除上课及休息外,酌令学生在教室内温习一小时。
一、学生于温习时,仍不得聚谈喧笑,离座闲坐。
一、学生温习时教员仍须在教室内监督并备学生质问。
一、教员讲解时,各生仍宜一律静听。
第三十一节 本塾另订来宾须知,张贴门首,家属须知发给学生家属,以期共相维持互为保护。
第三十二节 嗣后添设官立简易识字学塾,即按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十三节 本章程内如有窒碍处,可由职教各员随时禀请,本厅酌量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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