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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义及宗旨
第一节 本厅遵查馆颁宪政分年筹备事宜,本年应创设简易识字学塾,除官立外,复
令师范讲习期满之塾师,各回本塾,一律遵办,故定名为宾州私立简易识字学塾。按其
呈报成立日期之先后,加以第一、第二等字样以便区别。
第二节 各塾均须照部定简易办法,以教年长失学与寒睃子弟,期于日用寻常可以
应用,并冀逐渐推广至预备立宪第九年期,人民识字义者得有二十分之一为宗旨。
第二章 编制及课程
第三节 各塾遵照部章学生四、五十人,一人可以遍授之意,并酌量教室之容积,招收人数,每塾至少须有学生三十名。视察学生之程度或为一级或分二、三、四级,参用合级教授法。
第四节 学生入塾年龄不设限制,苟无废疾,皆为合格。
第五节 各塾学生毕业年限,遵照学部原奏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三年毕业,乙类二年毕业,丙类一年毕业。听学生自择其力所能至者入之。
第六节 各塾仍须年招学生,倘人数已有五十以外,一教室不能容,可另设一教室,添一教员,分任教授。总之,每一教室有一教员为准,倘有毕业或转塾者,所遗缺额,即行招补。
第七节 各塾于学期学年考试后,均须填写证书给与学生如有转学者即以此为凭。
第八节 各塾课程遵照学部原奏,国文用部颁简易识字课本,注重讲解。凡三年毕业者,课本均三千二百字;二年毕业者,课本二千四百字;一年毕业者,课本一千六百字以外,加授算术,以备日用寻常之应用,分年课程与授课时刻列表。(附表)
第九节 各塾每星期教授时数,遵照学部新章,一律三十六小时。每逢星期,以上半日温习旧课,下半日休息。暑假、年假量予缩短,以合计不逾六十日为度。其星期教授时间列表如下:
第三章 考试及赏罚
第十节各塾考试分为四种:
一、临时考试由各该塾教员于每届第五个星期内举行。
一、学期考试由各该塾教员于暑假前十日举行。
一、学年考试由各该塾教员予年假前十日举行。
一、毕业考试由各该塾呈请劝学所,定期派员赴各该塾会同教员举行。
第十一节 凡临时考试各科考分与每五星期内积分平均,为一届临时成绩;合一学期内各届临时成绩平均之,作为一学期积分,与学期或学年考试各科考分平均,为一学期成绩,合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之,为一学年成绩,合二学年或三学年成绩平均之,作为二学年或三学年积分,与毕业考试各科考分平均为毕业成绩。其一年毕业者,即以一学年成绩为毕业成绩。
第十二节 成绩等差分为四种,其不及格者留级。
一、八十分以上者为最优等;
一、七十分以上者为优等;
一、六十分以上为中等;
一、五十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三节 本塾之应用各种表册如下:
一、分年课程表,
一、每星期授课时间表;
一、学生名册(册式前由本厅拟定发劝学所刊印);
一、积分册;
一、考分册(以上二册式同空去积字考字应用时填写);
一、学期成绩表;
一、学年成绩表(以上二册式同空去期字年字临时填写);
一、学籍簿(自学生入塾至出塾一切统计此簿照部定格式刊印);
一、考勤簿(此簿记学生请假时日及其他关于旷课或补习者);
一、立品簿(此簿遵照部章分为言语、容止、交际、游息、行礼、作事六门,按门登记)。
第十四节 本塾学生之赏罚参照部章施行。
赏分三种:一语言奖励,二名誉奖励,三实物奖励。罚分三种:一面壁,二记过,三禁假。
第十五节 言语奖励者,由教员对各学生提出温语奖励之,其应得语言奖励者,略如下:
一、各门功课皆及格;
一、对师长无失礼,在各处无犯规事;
一、对同学能礼让,无猜忌,交恶诸失德;
一、一学期内除例假外,无请假。
第十六节名誉奖励者记功于簿,并宣示全塾学生,使咸知观感,其应得名誉奖励者,略如下:
一、各学科中有一科,每逢临时或学期、学年各考试,其成绩叠在九十分以上者。
一、一学年内能恪守塾中规则,毫无失德并能匡正同学者。
一、立志坚定从不为外物所诱,并不听同学唆使者。
一、用工(功)勤苦,骤见进境,临时考试三次连列最优等者。
第十七节 实物奖励者由塾中酌购图书、文具及学科应用各物以奖励之,其应得实物奖励者,略如下:
一、一年内各学科每逢临时或学期、学年各考试,其成绩皆在九十分以上者;
一、一年内每逢考试,皆列第一者;
一、品行最优,有确据足资表率,并为众推服者;
一、得名誉奖励五次者。
第十八节 面壁者令其立于室隅,面向墙壁,自思其过以改之。惟为时不得过三十分钟,并宜由教员详细开导,俾知不可犯过之理由。其应面壁者,略如下:
一、在教室内功课不勤;
一、于各处小有犯规事;
一、对师长有失礼事;
一、言语不诚实者;
一、假出逾限者;
一、骂詈役夫人等,不顾行检者;
第十九节 记过者,记其名与所犯事由于立品簿及修业证书上,以俟改悔。无改悔者,毕业时将所记之过,书于毕业文凭上。其应记过者,略如下:
一、志气昏颓,在教室内功课了草塞责者;
一、于各处犯规,不服训诫者;
一、对师长傲慢,不服教诲者;
一、与同学有交恶事者;
一、假出后在外滋事者;
一、犯规而又强辩饰非者。
第二十节 禁假者毋论何等假日,均不给假10或三日,或五日,或十日,量其事之轻重而定。其应禁假者,略如下:
一、性情骄纵,行为悖谬者;
一、作事有伤学塾名誉者;
一、犯记过之惩罚三次不悛者。
第二十一节 凡禁假之惩罚至三次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二节 各种赏罚有随时用者,有一学期汇记宣示者,有一学年汇记宣示者。功过互见,亦准相抵,并宣示之,使不相掩而知惩劝。
第二十三节 各塾教员之赏罚,除遵照部章办理外,其有每届满三足年,成效卓著者,得由劝学所申请本厅,转详提学、督、抚各宪,从优奖给功牌。
第二十四节 各塾学年考试完毕后,由各该劝学员将其区内各塾一学年之成绩,汇列一表,呈由劝学所考察,择其最优者,以书籍、校具等物,奖给教员,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节 各塾教员如有不遵章程切实办理者,除追缴听讲证书外,并罚令自备费用,再入下届讲习所听讲。
第二十六条 各塾教员如有听讲二次仍不遵章办理者,除追取证书及学膳宿费外,并将其塾内学生,分拨附近简易学塾肄业,以免遗误。
第四章 各塾教员职务及经费
第二十七节 每塾暂设教员一人,嗣后学生渐多,一教室或不能容,则必添设教室。每一教室须设一教员,每一教员须教四、五十人至少亦须三十人。凡教室内教授事宜,及平时监护学生游息、卫生、温习等事,并管理学生出入,请假催传及书写表册,整理全塾各事,皆为教员之职务。
第二十八节 各塾经费各由学生修金项下动用,其办理合法,教授认真,满足三年确有成效者,由厅派员查明,得由劝学所酌提学务经费,量为补助。
第五章 塾舍及学费
第二十九节 各垫塾舍除教员住室外,其教室之容积至少须可坐学生三十人,可以屋两间开通,撒去间壁为之。
第三十节 各垫教室之布置,须按照师范传习所教室之规模,粗具大概。
第三十一节 各塾桌凳于儿童身体发育上极有关系,不可不一并改良。倘费无所出,难于一时变更,亦须先改其尤不合用者,以后逐渐改良,限三年内一完善。
第三十二节 各塾教员照常招收学生,其常年修金,须按照学生家况之难易,酌量收取,俾寒酸子弟,不致向隅,以副教育普及之本旨。
第三十三节 如遇极贫寒之子弟,宜免其学费,酌赠书籍,动其来学之心。
第三十四节 如向系按节收取者,准其按月收取。惟总计一年之数,仍须照旧,不稍加多。
第六章规则
第三十五节 总则:
一、各塾照章不留学生宿膳,学生每日回家食宿,须按定时,听教员命令。其来垫时,不得逾上课钟点。
一、学生衣冠须整齐洁净,又须各备自布一方,以便抹拭。
一、每星内轮派值日生二名,以司督察传达之事。
一、院内花木借供赏览,不得摘采。
一、遇他塾学生须互和好,不可心存畛域或致口角。
一、遇来宾须立正致敬,途遇师长亦然。
一、同学须互相和好,拾得不论何人物件,概须送交教员,发还本人。
一、不准携带银钱玩物及一切非所应用各物入塾。
一、无论何处墙壁、桌凳各件,概不准涂污擦损。
第三十六节 教室规则:
一、教室内每日派值日生二名,于上课时预先洒扫地面,抹拭桌凳,大启窗户,以取洁净,而益卫生,并以养成学生耐劳心与自治力。
一、各学生皆编有定位,不得杂坐。
一、闻上课铃须齐集院内,雨时即在教室内,立正排列成行,听教员口号,鱼贯而入,各就定位立正,俟教员上讲台行礼毕,一齐坐下。
一、值日生须将到塾人数与告假人数报明。
一、各学生身必端坐,不得交头接耳及言笑,亦不得任意离坐或欹斜。
一、桌上不得杂堆书籍等件,如授何课即看何课,不得他阅,致纷心志。
一、听讲有未能领悟处,可向教员质问,惟不得此人问答未毕,他人忽又插问,亦不得正授此课,忽问他课。
一、每点钟授课五十分,休息十分。上课时间不得出教室,如不得已,须回明教员许可,方准退出。
一、教室内备有唾盂,均不得任意咳唾,致污地面。
一、闻下课铃由值日生呼口号,即同时起立致敬,仍鱼贯而出。遇雨即在教室内休息。
一、每点钟授课未终,遇客来亦不得半途中辍。
一、授课时不准有闲杂人等入教室内,致乱学生观听。
第三十七节 自习规则:
一、各塾可不另设自习室,除上课及休息外,酌令学生即在教室内温习一小时。
一、学生于温习时仍不得聚谈喧笑,离座闲坐。
一、学生温习时教员仍须在教室内监督,并备学生之质问。
一、教员讲解时,各生仍宜一律静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节 各塾须另订来宾须知,张贴门首,家属须知发给学生家属,以期共相维持,互为保护。
第三十九节 凡现时成立及嗣后添设之各私立简易识字学塾,概须按照本章程办理,以归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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