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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局为宾州全厅财政总机关,凡岁出岁入各款,作为本厅行政、司法费用者,概归本局管理,定名日宾州厅财政局。
第二条 凡收支款项非在本厅境内作行政、司法费用者,本局概不与闻,以清权限,
第三条 本局自局长以下各员司,均受本厅同知之指挥监督,而从事于财政之整理。
第四条 凡关于全厅司法、行政各项经费,均由本局核明收发。本局为调查财政情形,得订定计算报告书式,令各处依限造送。
第五条 本局常年经费由学警项下余款,或营业税收入项下提用。按月造册报厅查核。
第六条 本局办事公所,先借巡署闲房六问开用。
第二章 办法
第一款 分职务
第七条 本局内应分设各职务名称如下:
局长一员;
庶务股员一员;
出纳股员一员;
统计股员一员;
书记三名;
检查员二员;
夫役三名;
正收入役二十名;
副收入役十名。
第二款 别权限
第八条
(一)局长专司关于全厅司法、行政应用经费,并稽核本局收入支出帐簿,及各股各局所预算决算表报告书各事。
(二)庶务股专司关于局内文书,并一切杂务会计事。
(三)出纳股专司收入支出簿记,及查催捐税纳入,审理支出当否事。
(四)统计股专司本局帐簿,整理全年统计报告预算、决算事。
(五)检查员专司考核各项财政,有无浮冒滥支事。
(六)书记专司誊录文牍表册帐簿。
(七)正付收入役专司查催饷捐、租赋税契事。
第三章 会计方法
第三款 预算、决算
第九条 本局子每年十二月分作成翌年度岁入岁出预算表。每年正月分作成前年度决算表。
第十条 各厅、局,所每年十月分,须比较本年度及前年度岁出岁入,作成翌年度经费预定书,添附理由,送交本局,以便调制全厅财政预算表。
第十一条 各厅局所每年正月分,须将前年度岁入出讫额,作成决算报告书,送交本局核定,以调制全厅财政决算表。
第十二条 各厅、局、所交本局各书,须照本局调制定式分列款项数目,详细开载以便查核。
第四款 帐簿整理
第十三条 本局局长处应置帐簿如下;
(甲)日记簿;
(乙)岁入岁出现计书;
(丙)收入支出科目簿。
第十四条 本局出纳股应置帐簿如下:
(甲)教育费收支簿(额地捐、杂田地租、商捐、营业税、发商生息,旗站地捐);
(乙)巡警费收支簿(额地捐、杂田地租、商捐、营业税、旗站地捐);
(丙)司法费收支簿(通惠帖生息、庙前基地租、津贴狱地租、石厂地租、狱枝棘茨规费);
(丁)自治费收支簿(营业税);
(戊)实业费收支簿;
(己)慈善费收支簿(备修常平仓基本生息、养济院基本生息、养济院地租、牛痘地租、施棺基本生息);
(庚)禁烟费收支簿;
(辛)修缮费收支簿(岁收地租,岁收学署,文庙地租,岁修街基地租,衙署修缮费);
(壬)补助费收支簿(津贴学佐费、津贴武营、津贴苇子沟站)。
第五款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局各股每月初五日以内,每年正月内须将各股所发前月前年收支各数,做成报告册,呈送局长查核。
第十六条 本局报告书之种数如下:
(甲)收纳股报告书;
(乙)支出股报告书。
第十七条 本局遇每年正月作成财政统计总表,连同收纳股报告书,及各局决算报告书,呈送厅署,汇核申报督,抚、度支宪查核,并作会计书。榜示城乡,以示大公,而昭核实。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局月计年计所需经费列表。(附表)
第五章 杂则
第十九条 本局每日自上午八点钟至下午五点钟为办理财政收支时间,自下午五点钟至九点钟为整理财政会计及统计报告时间。
第二十条 凡各局,所关于财政有应商事宜,可迳向本局局长接洽,由局长呈明厅署核夺。
第二十一条 本局对于厅署文牍,均用呈文,其余各局、所往来用移。
第二十二条 本局员司之任用,由厅署核夺札派,局内办事细则由局长订定,颁之备员遵守。
第二十三条 本章创办之际,一切未尽事宜,由局长随时呈商厅署,改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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