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名义
第一条 本所为招集本厅合格士绅,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而设。定名为宾州直隶厅自治研究所。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本所学员就本厅直辖全境二十区内遴选合格士绅,次第入所听讲。暂定大区选二人,小区选一人,额设三十名。
第三条 本所职员、讲员暂定额数如下:
监督一员,由本厅监充;
所长一员;
讲员二员;
监学一员;
庶务兼会计一员;
书记二员。
第四条 本所除照章应由本厅管官监督外,所长、讲员因省城自治研究所现无听讲毕业员,暂由本所监督遴选通晓法政,品学优裕员绅派充,其余员司亦由本所监督选派。
第三章 司员之职守
第五条 监督监理所内一切事。
第六条 所长禀承监督核办所内一切事。
第七条 讲员担任教科,编定讲义,并演译白话,按期宣讲事。
第八条 监学监察学员之勤惰及其起居、出入等事。
第九条 庶务兼会计,办理教务以外各项杂务及收入支出予算、决算、统计报告,并保存帐簿及设置购办等事。
第十条 书记缮写各项公件并保存公牍事。
第四章 学员之资格
第十一条 本厅居民具备下列各项资格者得为本所学员。
(一)有本国国籍者;
(二)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者;
(三)居本厅区域接续至三年以上者;
(四)年纳正税或本厅区域公益两元以上者。
第十二条 本厅居民虽不备前条第三、第四款之资格,而素行公正,众望允孚,经城、镇、乡议事会议决者,亦得为本所学员。
第十三条 本厅居民虽不备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资格,而所纳正税或公益捐,较本厅选民内税纳最多之人尤多者,亦得为本所学员。
第十四条 本厅居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虽具备第十一条各款及合前条所定资格,仍不得入所听讲及订购讲义。
(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确有实据者;
(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三)营业不正者;
(四)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洁者;
(五)吸食鸦片者;
(六)有心疾者;
(七)不识文字者。
第五章 研究之科目及时期
第十五条本所讲授之科目列下:
(一)奏定宪法纲要;
(二)法学通论;
(三)现行法制大意;
(四)咨议局章程及选举章程;
(五)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及选举章程;
(六)调查户口章程;
(七)其它奏定有关自治选举各项法律章程;
(八)自治筹办处所定各项筹办方法。
第十六条 本所以讲授八个月为毕业期,俟第三届毕业即行裁撤。
第六章 试验
第十七条 本所试验法如下:
(一)口述试验由讲员于讲授各科时,随时择题质问,使之口答,以觇心得。
(二)笔述试验由讲员每一学科讲毕时及毕业时,命题考验。
第十八条 本所试验期如下:
(一)临时试验分甲乙二种:
甲 由讲员于每一学科讲毕时,行之用笔述法。
乙 由讲员于讲授各科时,随时摘问用口述法。
(二)毕业试验由监督会同所长、讲员于讲授八个月期满时行之。
第十九条 本所于毕业试验,仍将临时试验分数加除作平均数。
第二十条 试验优劣以分数表示,合算各科平均不及六十分或分算一科不及四十分者,均为不及格,其及格之等差,分别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为最优等;
(二)八十分以上为优等;
(三)七十分以上为中等;
(四)六十分以上为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本所学员毕业试验及格者,给予毕业文凭,不及格者给予修业文凭。其旁听及校外各生受验及格者,以修业论给予修业文凭,其不及格者给予受验证书。
第七章 所规
第二十二条 凡各学员均为人民矜式,以遵守法律为必要,无论在所在外,均应严肃谨慎,不得有涉放荡。
第二十三条 各学员对于所内详定各种规则及监督、所长、讲员、监学等随时之训令,均负听从遵守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所学员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得由所长查明,呈请监督,酌令退学。
(一)违背本所规则命令者;
(二)行为不善,荒废学业者;
(三)身婴恶疾或久病不愈,难任研究者;
(四)试验各科平均不及二十分者。
第二十五条 凡入所研究各学员,均一律留所食宿。
第二十六条 在所研究各学员,除由本所每月发给膳钱五吊外,其余一切用品均须自备。
第二十七条 在所研究各学员,如有中辍者,无论自退、斥退概需追缴学、膳、宿各费,其有大故必不得已而中辍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八条 讲授学科,每周以三十六小时为限,每周课程时间随时酌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期中,遇下列日期得行休假:
(一)国庆日;
(二)孔子诞日;
(三)星期日;
(四)端午、中秋节日;
(五)年、暑假日,时日久暂,临时酌定。
第三十条 本所研究期内,除照章放假外,其余各日各学员不得无故旷课及外出闲游,如有要务须呈由监学或所长准假。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所开办及常年经费,统向财政局营业税项下提用。
第三十二条 本所月支各费,暂以一千二百四十六吊为限,详列如下:
(一)监督,不支薪膳;
(二)所长,月支薪膳钱三百八十吊;
(三)讲员二员,每员月支薪膳钱一百五十吊;
(四)监学,月支津贴钱八十吊;
(五)庶务兼会计,月支津贴钱七十吊;
(六)书记二名,每名月支薪膳钱五十吊;
(七)学员三十名,每名月给膳钱五吊;
(八)夫役三名 每名领工食钱二十二吊;
(九)公费,每月支钱一百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所特设旁听席,额数以讲堂坐席能容为度。凡合格士绅愿入所旁听者,经所长给以听讲券,即准入所旁听。
第三十四条 本所添设校外生二百名,按名发给讲义一分,每分酌收工料钱若干。如有来所订购者,即作为校外生,惟须予缴全年讲义用费。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附设宣讲所,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除演为白话刊布外,并于每星期日由讲员及士绅中之熟悉法政、热心公益者,轮流宣讲,以开民智。
第三十六条 本所设有阅报室,予备各种书报,俾各学员习课余暇,随时纵阅。
第三十七条 本所(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及应行增删各条,由所长随时修订,呈请监督核定施行,俟奉到自治筹办处订定详细章程,即行遵照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