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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将所拟卑厅四乡各区栽种树木章程缮折,恭呈钧鉴:
(一)调查荒地。各区荒地多寡不同,各区巡官、绅董奉到此次种树公牍后,即将该区所有荒地若干,查明登册,以便劝导乡民,令其栽树。其荒甸为民间牧场者,准其登明免种。惟应留面积须有限制,以杜推诿之弊。
(二)辨别土宜。种树以辨土宜为要。地形有原隰高下之别,土质有沙、粘、燥、湿之分。应种何树,即传知乡民,使其了然。
(三)划分地段。种树之地,先由道旁、河岸、荒甸、山坡及屯堡周围等处隙地种起。其旧日产木之区,现在已经伐尽者,亦应渐次添种。每树距离以七尺为度,其前后行列以十尺为限。
(四)区别树类。松、榆、楸、柳、桑等树为寻常类,不论贫富各户,均须一律栽种。果木、葡萄等为特别类,令富家铺户种之。
(五)选举经董。凡事须有责成,每区应选举明白公正绅士一人,充种树经董,为名誉职,会同巡官,劝导乡民,设法多种。惟该绅士亦须栽种,以为表率,不得借端规避。
(六)分清权限。经董有调查荒地,劝导提倡之责,巡官有保护、查验之责。权限既分,庶有专属。
(七)限止日期。各区均限于文到后三个月内,一律栽齐,不准虚应故事及借端延抗等弊。无论巡官、经董及所辖各户,有不遵者,一律议罚。
(八)标立牌记。每段树林,无论面积若干,树之多少,其前面应立木牌一块,谁种者,即于牌上写谁之姓名,并注明该段共种某树若干株,以便查验。(九)禁止作践。无论何区所种各树,业经成活后,树尚幼稚,该种树地内,即不准牧放牛羊,或行人、车马希图捷径, 践踏而过。如有此等情事,一经查出,即行议罚。
(十)明定赏罚。赏,以明鼓历,罚,以示儆戒。
应定赏项如下:
一、各区内能照章程劝种各树至一十万株以上者,本厅酌给奖牌。
一、各区内能劝种寻常树至一十万株,果木树至一万株者,本厅赏给匾额。
一、各区内能劝种寻常树至二十万株,果木树至二万株者,禀请督抚、宪给奖。
以上赏区长、巡官、绅士者。
一、有一人能种寻常树一万株,果木树一千株者,由厅发给奖牌。
一、有一人能种寻常树五万株,果木树五千株者,由厅发给匾额。
一、有一人能种寻常树十万株,果木树一万株者,禀请抚、督宪给奖。
以上赏种树各户者。
罚项如下:
一、各区区长、巡官于奉文后,并不遵章劝办者,分别轻重,记过示惩。
一、各区经理种树之绅士举定后,或置之不问,并不劝导乡民,或敷衍了事,或借端不种,不能表率一区者,即剥夺该绅士所有应得之权利。
一、各区乡甲,巡警如有借种树之名,滋拢乡民,或捏造谣言,暗中生事者,查出后,严行究办。
一、各户种树并不遵照定章,或竟违抗不栽者,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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