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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本公司以繁殖桑林,振兴蚕业,开拓宾州全境利源为宗旨。
第二章 定名
第二条 本公司定为宾州蚕桑股分有限公司。
第三章 集股
第三条 本公司现定集股五万吊,以市钱五十吊为一股,共招一千股。
第四条 凡愿入股,各人自一股以上均听其便。惟系数人共凑一股者,只能以一人出名作股东,其应享受股东一切权利,本公司概给于出名之一人。
第五条 本公司集招股本,声明以华人为限,不收洋股。
第六条 凡投资入股者,将所认股金交足后,由公司发给股券,以昭信守。以后必持有本公司股券者,方能认为股东。
第七条 股东如有将股券遗失者,须于三日内,偕同妥保,呈报公司查明作废,另换股券。
第八条 各股东自入股后,不能率请退股。惟将股券卖买、交换、让与等事,须报明本公司注册更名,另换股券。惟违背本章第五条时,不能更换
第九条 凡入股在二百股以上者,准派董事一员入公司办事,在一百五十股以上者,准派查帐员一员,随时入本公司稽查帐簿;在一百股以上者,本公司认为评议员,凡有应兴应革事件,均请评议员到场会议。
第十条 本公司为股分有限公司,无论现招及以后续招,均经招足予定数目后不再收入。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公司组织员司如下:
总董一员 办理全公司一切事宜。
董事二员 承总董命令分掌帐簿、蚕务各事,由股东公举。
评议员若干员 评议本公司应兴应革各事,由本公司承认(招满一百股者,可派一人)。
查帐员若干员 稽查本公司帐目事宜,由本公司承认(招满一百五十股者,可派一人)。
股东若干员。
以上各员均不支领薪金。
文案兼会计一员专司本公司文牍、案卷、帐目事宜,月支薪膳钱一百吊。
蚕师五名 专司放蚕、收茧,培植桑树各事宜,月支薪水钱二十五吊。
缫丝技手二名 专司缫丝事宜,月支薪水钱三十吊。
杂用 每月四十吊。
一夫役二名每名月支薪水钱十五吊。
第五章 办法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定为官督商办,凡用人营业事宜,均由官为监查核夺。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立宾州城内,总揽公司全局事宜。
第十四条 本公司拟于厅城附近,先设蚕桑试验场一区。另于四乡橡树茂密处,再设分场四处,兼培家桑,试养家蚕,以为四乡示模范。
第十五条 本公司附设缫丝厂一处,本境所出各茧,均由本厂如法缫丝出售,以浚利源。
第十六条 本公司除设立分场并缫丝厂外,即予试验场左近,附蚕事讲习所一所。捂选学徒,教授蚕业必要各科,并令实地练习。
第十七条 本公司派员分诣各区,开导劝放之法外,仍将育蚕方法及其利益,演成白话,广发各家,以期通晓,俾获广放。
第十八条 凡愿放各户,均由本公司予购蚕种,以便随时具领。俟成茧后,仍由公司收回。即在茧价内扣除所领蚕种价目,余款即照市价当时给发清楚。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第一年购蚕种,以备发放。
第二十条 如民户愿放山蚕者,须先到本公司予领购蚕种券,注明数目,以便匀派。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派设巡回讲话员十五员,分赴各乡,指示种桑放蚕各事宜。
第二十二条 所集股本每年官息七厘,余利作为十二股。以五股归各股东分派,二股归员司花红,二股提充公司经费,三股作公积。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每年开股东会议一次,将公司本年营业情形及出入帐目,报告各股东周知。各股东除本公司认为评议员及查帐员外,非开股东会议时,均不得至公司干予各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经费分开办、经常二项,均先作成予算,以便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开办伊始,需款甚多,股分未齐,暂由民户捐助实业费项下,酌拨官股五千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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