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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府政书》
 
 
农林试验场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场为试验种植新法,开通农民知识,使农林事日益改良发达起见,遵章种植菽谷、蔬果,林木,兼事畜牧,细为试验,定名为宾州农林试验场。
    第二条  本场地址,现就府城北门外津贴捕盗营之旧校场地,计一百五十亩,先行开办,试种以后,再就邻近闲地徐图推广。
    第三条  农林既须试验实事,又须研究学理,本场附设初等农林学堂,以造就农林技手,兼为中等农林学堂之予备。遵照奉省办法,以试验场为主,学堂为辅,男订初等农林学堂专章。
    第四条  试验农林须有气候之实验。本场又附设测候所,实测温度、湿度、雨雪量,风霜信等,随时报告,以便农林之试验及农家之防备。
    第五条  农林既有试验,不可无比较。本场又附设陈列室,随时搜取国外、省外,本省、本厅及本场之各种农林产品,汇列分陈,互相比较,任人观览,以引起农民之观感,兼为博览品评,共进各会之起点。
    第二章  员额及职务
    第六条  监督一员,以本府兼充,主持本场全体办法及用人筹款,并监察一切事宜。
    第七条  管理员一员,暂兼书记,禀承监督,总理本场全体事宜,兼主办公文等件,编纂报告及各种表册,招待宾客等事。
    第八条  技师暂设一员。凡关于场内之规划,农林之实验,动植物之培养,肥料、饲料之分配,报告之表稿,场役之指教、约束皆其专责。
    第九条  测候员一员。关于了望、测候及列表、报告等,凡属于测候所全部分事皆其专责。
    第十条  会计兼庶务一员。凡关于出入予算、决算之报告,物品之购售,种料之存发,场、堂各处之簿记及收付,牲畜、农品、木材、耕地、产业、日务及陈列室之掌管,土木营造之监视,杂役之约束、指挥皆其专责。
    第十一条  技手一人。凡关于试验、种植、培养、收获、指教园丁以及雇工管理,畜牧配用,肥料饲料等事皆其专责。
    第十二条  书手二人,凡关于公文、表册、报告、标签等件之缮写、刷印及收发、整理、保存皆其专责。
    第三章  场区之规划
    第十三条  场地面积现仅一百五十亩,除筑路、建舍、掘井、凿池共用地二十五亩外,其余一百二十五亩,分为中、外两大区。中为试验区,用地六十五亩。外为番外区,用地六十亩。以后各区再就邻近官地逐渐推广。
    第十四条  试验区内现分谷菽、菜蔬、林木、畜牧四区,以后再另辟蚕桑区、纤维区、牧草区,现暂依类附设。
    第十五条  番外区内现分农艺、园艺二区,播种市场畅消(销)之农作物,以补助经费,以后再另辟森林区,并推广农艺、园艺二区,播种试验所得之佳种。
    第十六条  谷菽区内分谷类、豆类、麦类三区,每类又分国外、省外,本省、本厅各种。
    第十七条  菜蔬区内分根菜、蔬菜、瓜类三区,每类又各分国外、省外,本省、本厅各种。
    第十八条  谷菽、菜蔬各区宜分年更番种植,以验土宜,并收滋养互助之效。 
    第十九条  林木区内分果木、材木、桑柞三区,每区又各分种类,划分小区。畜牧区内分鸟兽、豢兽、豢禽三区,并于果木区内附设养蜂区。
    第二十条  现划桑柞区附近无余地可筑育蚕室,俟另辟蚕桑专区后,再行建室育蚕,设立专科研究,以冀蚕桑日益发达。
    第二十一条  刍兽区内附设牧草区,搜取、荪芮及各牧草试种,以改良刍兽之食料。
    第二十二条  豢禽区宜接近材木区,养蜂区宜接近菜蔬区,以收互助辅相之效。
    第二十三条  全场周围种树、编篱,试验区四周植立短栅,以清基址。各小区分界或以短篱,或以道路,或以沟洫,各随其宜,务使界限分明。
    第四章  试验之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气候试验须随实测之热度、湿度、阴晴及日照时间、雨雪量、风霜信等。凡关于农事及动植各物之利害者,随时登记表册,详确报告式。(附表)
    第二十五  条土质试验,取本境各处土质,按照日本公定分析法,以化学分析土质之成分,辨别土宜,考究其所宜植物及所需肥料,并化瘠为沃之法。并将试验之成绩,列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植物子种及秧芽试验,搜取各处有值之籽种,或秧芽及本场所获之种所莳之秧,考验其所含质之纯杂,及其发芽情形,以辨其品类之良否,列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栽植试验,须研究整、分、中耕施肥之如何,适宜考验植物发育之状况与温度、湿度、风力、虫类之关系,分别表式,附加说明,以显试验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施肥试验,须考究其所含质及其制法,并于其土质上、植物上之关系,以断定其所宜,分别列表。(附表)   
    第二十九条  灌溉试验,须研究分畦、田沟、曲灌、建槽及其他诸方法,何者为适宜,监考验表土、底土及植物之吸收性,与气候时间之关系,以决定用水之制限。
    第三十条  工作试验,须考究田作之施行细则及新旧方法,并各种农具之适用与否,按新发明之学理实行之。并与农家纟较,验其有效与否,次冀农事之改良。
    第三十一条  收获试验,乃显各种试验之效果,须调查附近农家及他处试验场各种植物收获之现况,与本场列表比较,以唤起一般农民之观感力,使之乐于改良。
    第三十二条  轮种试验,将谷菽、果蔬二区之各种植物分年更番轮种,以试验植物与土质之关系及其滋养料互相补助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林木试验须考验各种林木之生活、组织、生长速率、特性与所含质及其坚耐力,并研究栽种砍伐保护收藏各方法。
    第三十四条  畜牧试验,研究各种饲养法、管理法,并考验饲料、牧草所含质适宜于否,及其消化力与生长速率,兼核算牧畜之所耗与所羡。
    第三十五条  畜牧病理试验,须查验各种动物之传染病及其防治法,预备透别喀林和马林等药,以便随时应用。并预备牛痘苗为各兽施种却病之用,兼考验各病起源与刍料饲养所含质及其用水,随时加意防护。
    第三十六条  昆虫试验,宜随时收集各种关于伤害谷菽、瓜果、蔬菜、草木、禽兽之虫,设法储藏,留以示人。并考究去虫之药,与防虫之法,预备矿油为杀虫之用。其有益于植物者,设法引进之。更需研究酿蜜、育蚕之法。
    以上各条所列表式,不过略举大概,仍须随时添列,并酌量变通,以期详确适宜。
    第五章  测绘所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所附设于本城北门外农林试验场内,建筑气象台一座,设测候员一员,专管了望及测候事宜,随时登记列表报告,如有一人不及应付之时,即由试验场内之书记、庶务各职员助理,以节经费。    
    第三十八条  测候员须将按日实测之气候与变相等,随时列表报告,并征集他处之报告,汇列比较。
    第三十九条  当耕种及收获之时,每日将天气之流行,及其与耕植农事之关系列表说明,四处张贴,以便农家之预备。
    第四十条  凡热度、湿度、阴晴、日照时间,及雨雪量,风霜信及冬令水面之冰量,均须实验,列表报告。每届一句,饬书手以钢笔板缮印多张,张贴一次。
    第四十一条  遇天气变象将有危害情形,宜立即缮印多张,遍贴城乡,并交电局、邮局传递各处。照章,邮电概不纳费。
    第四十二条  于气象台附近立一高杆,以挂旗号,逐日将实测之气象,分别符号,升旗标示布告。    
    第四十三条  保护测候器,即责成测候员,凡应用各器,由测候员查看,随时整理洁净。如无端损失,即令赔偿。  
    第四十四条  报告表须详确清晰,并加说明其各处。关于气象学之进步,及本所测。验、研究之心得,均可附入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所表记日月概用中历。倘汇列他处测候所之揭示,其原用阳历而不便改正者,亦可将中历、阳历配合编排,务须一览了然。
    第六章陈列室规则
    第四十六条  室中布置由管理员会同技师、庶务各员整理,均须分门别类,酌量占地面积及橱架容积,妥为陈列,务使便于观览。所列各物品,均须标签,并附说明。
    第四十七条  陈列之谷菽类,分谷类、麦类、豆类。每类又分各处种产,每产品各陈五合。
    第四十八条  菜蔬类分根菜、蔬菜、瓜类。每类又分别各处种产,每产品根菜、蔬菜各陈三本,瓜大者一枚,小者三枚。其已熟、已干、已解剖者,均可酌量附列,其鲜者宜设法保存,使不变坏。
    第四十九条  林木分果木、材木、桑柞。每类亦须分别各处种产。果木只列盆种者,每种至多以五盆为限。果实每品大者三枚,小者以十枚为限。鲜干均可。鲜者宜装玻璃罐内,封口保存,材木只列已解剖者,每品只以三小片或三小块,或三短段为限。桑柞但取各种之叶为标本。
    第五十条  畜养物不入陈列室但列动物图及其标本。其牧草与虫类则搜集各处标本及图,并由本场随时制成标本,分类陈列。
    第五十一条  各类子种,除菽谷及瓜果等各有陈列外,其他如根菜、蔬菜、牧草及其他各种子均宜各陈三合。又如瓜果等,其于者及种子均可依类列入。其花叶亦可制标本。  
    第五十二条  蚕丝利用尤大,宜搜集茧与丝之种类,分别陈列。其量数,茧每样半升,丝每样一两。
    第五十三条  凡农产之工艺作物类,如棉、麻、兰靛等亦可分类陈列,每品各半觔。
    第五十四条  凡农产制造品,如棉布蓆、纸草帽辫、麦杆扇、绳、帚、筐、篮等均可酌量列入,惟流质易变坏之品不与。
    第五十五条  各种新式之农具,但列其极小者或模型,其占地多者不列入。
    第五十六条  现当初办,取材既难,经费又绌,故所列品类不多,嗣后随时搜罗,务求宏富。    
    第五十七条  现因房屋不多,故陈列室只用两问。嗣后亦须扩充,并添设博览会,品评会、共进会之会议所。
    第七章  展览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场于农林各物实行试验,兼有陈列,原为开通风气,增进农民知识起见,并不禁人游览,惟入览者须遵守规则。
    第五十九条  每逢星期日上午九点钟起至十一点钟止,下午二点起至四点钟止,均为展览时期。  
    第六十条  恭迂国庆口及迂非星期日、端午、中秋节日,十二月十五日至正月初五日,均为停止展览日期。   
    第六十一条  非展览时问及虽系展览日,而迂风、雨,或道路泥泞时,概不准入
    第六十二条  凡在停止展览日期内,如有特别外客到宾,由本府介绍者,得随时入内纵览。
    第六十三条  凡入览者,须持有入览券方准入内。券分三种,一优待券;二特别券,三寻常券。   
    第六十四条  优待券不取费,以入览一次为限,逾限作废。   
    第六十五条  特别券每张售铜元一百枚,持此券者于当年展览时间可随时入览,过年作废。    
    第六十六条  寻常券每张售铜元二枚,以入览一次为限。如所持系逾限之券,一经验出,即令照交券价放入。   
    第六十七条  入览者须至入口处购券或验券。并登录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及入门时刻于簿上,览毕至出口处交券出外。其给优待券及购特别券者,无庸交券。
    第六十八条  出口处门役,须于所收券上立即注明该客出门时刻,交出入口处登簿,即将其券销废。  
    第六十九条  优待、特别、寻常各券,每一券均以一人为限。其券上号数,不论优待、特别,寻常,但依发出时之先后编排,以免重复。优待券、特别募均不贷于别人,违者注销。
    第七十条  凡系外来显客,由本府介绍者,赠优待券。其本府署内各委员及儒学、巡检、劝学所总董、教育会会长、各学堂堂长,并管教各员,商会总协理、农会、工艺会职员,各局、所主管委员均售给特别券。其余均售给寻常券。
    第七十一条凡入览者,须听受管理员、庶务员、技师等之告语,监察,本场各职员亦须词气冲和,以礼相待。
    第七十二条  除持有优待及特别券者外,本场无人招待,亦不备茶水。如有询问凡本场范围以内事,则由管理员或庶务、技师等详细答明,余置不答。
    第七十三条  风气初开,入览者只许男人,并不准携带七岁以下之童孩。同伴人数以十人为限,入览时间以一小时为度,酒醉疯癫人等,概不准入览。
    第七十四条  入览者不得携带物件及食物、畜类等入内,违者,禁不令入。
    第七十五条  场内室内各物,只准观览,不准以手接触。如有损污器件及动、植各物等,照价赔偿,违者即令巡警干涉。
    第七十六条  入览者行路各分左右,入者从右,出者从左,均须鱼贯而行,不得绕越拥挤,致各践踏物件及争先喧哗、口角等事,违者即令巡警干涉。
    第七十七条  入览者如有车马须停于本场大门外西首指定之车马场,不得拥挤门前及各处随意绕越停留。
    第七十八条  入览者概不得吸烟及随意涕唾,亦不准狂呼、笑骂,致失体统,更不得游览过久,致逾时限。
    第七十九条  入览者不得与工作人谈活,致废工作时刻。如有询问可向管理员、庶务员、技师等直接。
    第八章  员役服务总则
    第八十条  各员役均须和衷共济,各勤职务,不得互相推诿及懒惰废弛,或取巧朦弊,违者开除。
    第八十一条  各员役迂有要事请假外出,须于假条上注明时限,不得逾限及撤夜不归。其请假在三日以上者,职员须由管理员禀明监督批准,丁役须由庶务、技师商明管理员允许,方可给假,违者开除。
    第八十二条  各员役无论在场内外,概不得赌搏酗酒、招摇冶游,败坏本场名誉。场内瓜、果、卵、乳等概不准私自取食,有一于此,查出立即开除。
    第八十三条  各员役在场内无论何时概不准吸烟、饮酒,即有客来,本场也只备清茶,不备烟酒,冀戒除此有损无益之供应品。
    第八十四条  各职员须常携带铅笔、小册,逐日将经手所办事项及观察所及或试验与查考所得者,并作工人之勤惰及优劣,随时登记,以便稽考。并交由管理员察核,注明考勤簿或试验录上。倘职员办事有错,丁役有过失及旷惰等,均须据实记簿,不得互相隐讳。
    第八十五条  各员役如果办事勤能,俾本场口臻发达,出产丰盈者,准就余利项下,年终酌捉二成,呈由监督分别批发,作为花红,借资鼓励。
    第八十六条  各员役亲友均不得留宿本场内,亦不准连日入内闲谈,致妨员役之服务。
    第八十七条  恭迂国庆日、孔子诞日及逢端午、中秋节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初五日,均为停止服务日期。惟出外人数,员役均不得过半,须分别上午、下午轮值场内一切事宜。
    第九章  职员服务细则
    第八十八  条凡试验所得之记载,与他处试验场之通信或报告,及关于农林、畜牧各书籍中采录各条,均宜由书记会同技师,依类编录为试验之参考,或比较之报告。
    第八十九条  凡经试验所得确有可信之理由及事实,宜由技师会同书记叙明,或列表饬司写印,遍行报告。
    第九十条  凡有以农林、畜牧事项及其理由见询者,宜由管理员会同技师,详细答复。如有未曾经验及未深悉者,亦宜转询他处,以期日辟新知,自求进步。
    第九十一条  凡动植各物长养情状及应行预备或补救之方法,宜由技师随时体察情形,报告于管理员,决议施行。
    第九十二条  技术,庶务等员,迂测候所报告,将有妨害动植各物之气候,宜立即设法预为防护。
    第九十三条  凡经试验所得有价值之良种,除依类分置陈列室及予留本场自用之子种外,宜由庶务、会计分寄各处,转售农民,以冀遍播佳种,逐渐改良。
    第九十四条  番外区出产品,宜由庶务、会计督饬司事,妥为出售,并宜逐日稽收钱款及帐目,并随时查察出产品之销数及存数。
    第九十五条  庶务、会计员于购买或出售各物品及钱数,须于出入时检点清楚,随时登记,以防遗误。
    第九十六条  技师、庶务等员,宜随时稽查工作人之勤惰,加意指挥其所用之器物,早发晚收,勿令遗失损污。
    第九十七条  凡场内种植、收获等一切工作事宜,由技师教导园丁及雇工等如法工作,又须广搜植物佳种,因时择地,细心试种。
    第九十八条  技师于田畦、蔬果、树枝间,及畜物与饲料并用水等,均宜随时查验,毋使稍有虫害。其有益之虫、鸟宜按时设法招致。
    第九十九条  技师考查土质中如富有盐碱,宜多栽枣树,以收自然改良之效。枣根吸收盐碱,生长更茂。其材质富有坚耐力,尤合铁道枕木之用,其实亦易繁生。
    第一百条  技师须将果实或牛、羊、乳等切实试验,慎防其腐坏及变色,并随时装制开罐,以便出售。
    第一百零一条  化验房内宜随时整洁器具,慎藏质料。现暂将样本寄交奉天试验场化验,俟建设化验房后,凡涉化验事项,另聘化验专员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技师宜随时选择动植各物,制成标本,置诸陈列室,多则出售。
    第十章  丁役服务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场暂用园丁六人,每区各一人,分区工作,各专责成,随时听受技师、技手之指挥教导。
    第一百零四条  本场工作繁重时,可雇用短工,酌量各区工作之繁简,以定雇工之多少。
    第一百零五条  本场工作时刻,夏至前后,每日上午五钟起身,五钟三十分早餐,六钟上工,下午七钟停工。冬至前后,每日上午七钟起身,七钟三十分早餐,八钟上工,下午四钟停外场工,七钟停内场工。春秋二分前后,每日上午六钟起身,六钟三十分早餐,七钟上工,下午六钟停外场工,七钟停内场工。
    第一百零六条  常年以正午十二钟为午餐时,以下午七钟三十分为晚餐时。每作工五十分钟,休息十分钟。上工、停工、休息、会食均鸣铃为号,全体一律。
    第一百零七条  园丁、雇工等,每日每一项工作毕,须各将所用器物,收拾整洁,归纳储藏室,并禀由庶务员验明,有无污损。
    第一百零八条  如有各种废料,园丁、杂役、雇工等仍须分别收拾,储以代用,不得无端抛弃。
    第一百零九条  果实成熟,蔬菜长成,木材中度,禽、畜生卵、产乳时,园丁宜妥为采收,随时检查,毋稍有失,并交由庶务员分别保存或分发出售。
    第一百一十条  园丁之司畜牧者,宜随时问明技师、技手,慎选畜牧之食料。各依其生理,按时喂养,并细检牧草、饲料及用水中有无违碍生理之物质,及虫类随时检去之。其粪尤宜随时收拾,留充肥料,汇贮肥料所,俾牧地洁净。
    第一百十一条  场内亭、房、沟地、道路及一切器具,园丁、雇工、杂役等,均宜随时检点,如有损坏,须将损坏原因,立即告知庶务员,分别赔修。道路、院落、亭、房,各处均宜随时洒扫洁净。
    第一百十二条  井地、沟洫等有关进水泄水之紧要,宜随时查看,如迂大雨连阴时,尤宜疏通泄泻,勿得稍有疏虞。
    第一百十三条  各区内应行栽种,浇灌、耕锄、培壅、收获各事,园丁及雇工等,须听从技师、技手之教导指挥,按时工作,毋或失时。
    第一百十四条  各植物之播种及收获时,园丁及雇工等均宜细心,分别种类,不得稍有混杂。
    第一百十五条  工作时须随处留心,不得损伤根株、枝叶、花果。
    第一百十六条  外场农事休假时,宜修理道路、沟池等,并在内场工作。如修理一切器具,或制造绳索、畚、帚等及一切粗浅之用具,贮以待用。
    第一百十七条  园丁、雇工、杂役均须听受管理员、技师、庶务员之指导,不得违背,非奉有差遣,不得私自出外,违者开除。
    第十一章  经费
    第一百十八条  本场开办经费,现由本地士绅报效各款项下动用。常年经费,除附设之初等农林学堂,仍由教育费项下支给外,饬即于粮捐项下提取核实动用。如有不敷,即由本场所售出产品得价项下酌提补助,嗣后再筹的款,逐渐扩充。
    第一百十九条  本场收支款项,均须由管理员督饬会计员按月造报。其应造收支表册共分三种:
    (一)  收入细数表;
    (二)  支出细数表册;
    (三)  四柱清册。
    按月造具三分。一分存府署备案,一分由府署转送省城清理财政局,一分转发本城财政局查核。
    第一百二十条  本场各员薪膳,各工役工食,均于月底具呈府署,饬由本城财政局给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场于试验及侧候备事宜,均须分别报告。其报告分为三项:
    一日通常报告。凡一年中所得之成绩,均载其中,每年刊发一次。
    一日特别报告。迂有特别事项或试验之新得结果者,随时增列。
    一日临时要报。其事项与农业,上有紧要关系,必使农家予为防备或须知要略者,则随时增印要报分发,并四处张贴,以期迅速周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场所用度量衡,中外各器皆有,惟报告中不列外国度量衡数,而以中国相当之数代之,以便阅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场试验外国各种植物,其名有为中国所无者,须译成中国名词,而于报告末附列中东西对名表,以便考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有未尽未妥之处,由监督饬管理员、技师、侧候员等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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