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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府政书》
 
 
初等农林学堂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名义
    笫一节  本堂教授农业、林业最浅近之知识、技能,使学生毕业后,实能从事简易农业、林事或升入中等农林学堂,以冀本厅农家子弟皆能服田力穑,培植森林,足以自存为宗旨。
    第二节  本堂附设于本厅农林试验场内,招收初等小学毕业或初等农林学堂予科毕业各生,入堂肄业。其学科程度,遵照奏定初等农业学堂章程,将农业林业合并办理,定名为宾州初等农林学堂。
    第二章  组织及办法
    第三节  本堂职教各员暂定额数如下:
    一、堂长一员,以农林试验场管理员兼充。
    一、监学一员,以本堂普通科正教员兼充。
    一、普通科正教员,以毕业于初级师范本科或外洋寻常师范者选充。
    一、实习科正教员一员,以农林试验场技师兼充,至学生招齐三班时,得添设一员。分为农业实习科正教员一一员,林业实习科正教员一员,各专责成,仍各兼试验场技师。
    一、普通科助教员一员,至班数较多时得酌量添设。
    一、实习科助教员一员,以侧候所侧候员兼充,专教气候和测验。
    一、书记员一员,以试验场书记员兼充。
    一、会计兼庶务一员,以试验场之会计庶务兼充。
    第四节  本堂教职各员应尽之职守如下:
    一、堂长,禀承本厅经理用人、筹款及全堂一切事宜,并会同教员商定课程,分配教授时问,会同监学训管学生。
    一、监学,凡学生上课以前,下课以后,及早晚出入、膳宿、休息或游戏各时间,并请假、销假、卫生、旅行及同学交涉等一切管理事宜,归其专责。
    一、普通科正助各教员,须按照认定科目程度,切实循序教授,不得有过与不及,或凌躐紊乱,尤须注重道德与国民之教育,随时规正学生之品行及心性。
    一、实习科正助各教员,须按照认定之实习科目,切实循序教授,并教导学生实习,指示试验所得之理由。
    一、书记员,凡关于撰拟公文,编订表册,填写重要公件,皆其专责。
    一、会计兼庶务,几关于出入予算、决算、簿记收付及器物之掌管、购办,杂设之指挥约束,皆专其责。
    第五节  本堂现因本厅境内尚无合格之初等小学毕业生,遵照部章,先办予科二年,俟予科有毕业学生,即开办本科。
    第六节  予科、本科学生,每一年级为一班,均额设四十名,年招一级。予科招齐两级后,即停招予科生,其两级均毕业后,予科即停办。
    第七节  学生入学资格,入予科者,须有初等小学第三年级程度。入本科者,须有初等小学毕业,或初等农业、林业予科毕业之程度。
    第八节  本科之实习科分为两科,一农业科,一林业科。
    第九节  本科每年级学生四十名,均分配农业、林业两实习科各二十名。用单级教授法。每一年级合农、林两科学生在一教室内,同时分别教授。
    第三章  学科程度及教授时间
    第十节  本科之普通科目凡六:一、修身,二、国文;三、算术,四、格致,五、图画;六、体操。
    第十一节  本科之农业实习科目凡九:一、土壤;二、肥料;三、作物;四、园艺;五、家畜;六、虫害;七、气候;八、林学大意;九、实习。
    第十二节  本科之林业实习科目凡八:一、造林及森林保护;二、森林利用;三、森林测量及土木;四、测树术及林价算法;五、森林经理;六、气候;七、农学大意;八、实习。
    第十三节  本科农业科之分年课程及每星期教授时间。
    第十四节  本科林业科之分年课程及每星期教授时间。
    第十五节  予科之科目凡八:一、修身;二、国文;三、算术;四、地理;五、历史;六、格致;七、图画;八、体操。
    第十六节  予科之分年课程及每星期教授时间。
    第四章 纳费及免费
    第十七节  学费予科不收,本科至开办时酌量情形,定数收取,惟不得逾部定之限制。
    第十八节  寄宿费予科、本科概不收取。
    第十九节  膳费,无论予科、本科,全膳者,每名每月概l发十二吊,但午膳者,概收五吊。全年以十个月计算,分按上下两学期之开学第一日,各予缴半年应纳之数,半途废学者,概不发还,迂闰照加。
    第二十节  捐助开办费满二千吊者,准其送免全膳费生一名,满一千吊者,准其送免半膳费生一名,捐数多者,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节  捐助常年费每年满二百吊者,  准其送免全膳费生一名,  年满一百吊者,准其送免半膳费生一名,捐数多者,以此类推,惟须缴清捐款,方准照章送生。其常年捐未缴清时及停止时,仍照章收费。
    第二十二节  凡所送免费生,如已毕业出堂,仍得照额续送。
    第二十三节  书籍、笔、墨、纸等,概由本堂代办,其费由学生家属于上下两学期开学之第一日,各予缴银元三元,或官贴十吊。至年、暑两假前一日,由本堂会计核算报告,有余则发还,不足令补缴。
    第二十四节  冬夏操衣、裤、靴、帽等由本堂代办,其费由学生家属,按照原价缴费。其因年久须换制者,亦令照价缴费。
    第二十五节  寄宿生梳辫、剃发、  洗衣等各杂费,  亦须于上下两学期开学之第一日,予缴银元三元,或官贴十吊,存会计处,随时代为支给。至年、暑两假前一日结算报告,有余、不足照二十三节办理。
    第二十六节  各费均由学生家属或保证人按时面交本堂会计员,即给收据。学生概不准私自携带银钱各币及贵重物入堂。
    第二十七节  半途退学者,无论本科、予科,慨计其在堂月数,追缴学费、寄宿费各每月三吊。如有欠缴其他应纳之费,亦一并追缴。
    第五章  考试及毕业
    第二十八节  本堂考试分为五种:
    一、入学考试,于报名期内由堂长会同教员举行,随到随考,不拘人数,当日决定去取报告。其在本堂予科毕业升入本科者,免其升学考试。
    一、临时考试,由教员各按所授之学科,于每届第五星期内举行。
    一、学期考试,由堂长会同教员于暑假前十日内举行。
    一、学年考试,由堂长会同教员于年假前十日内举行。
    一、毕业考试,由堂长申请本府,会同劝学所总董,教育会会长,府视学等举行。
    第二十九节  凡临时考试各科考分,与每五星期内积分平均,为一届临时成绩。合一学期内各届临时成绩平均之为一学期积分,与学期或学年考试考分平均,为一学期成绩。合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之为一学年成绩。合二学年或三学年成绩平均之为毕业时积分,与毕业考试考分平均为毕业成绩。
    第三十节  成绩等差分为四种,其不及格者留级。
    一、八十分以上为最优等。
    一、七十分以上为优等。
    一、六十分以上为中等。
    一、五十分以上为及格。
    第三十一节  毕业年限,予科二年,本科三年。予科毕业者,准升入本科,本科毕业者,准申送中等农林学堂。
    第六章  假期及实习
    第三十二节  学生除非星期日,按照授课时间表实习外,每逢星期亦须于上午实地练习三小时,下午放假半日。
    第三十三节  盛暑给假三星期,年终给假六星期。年假自十二月初十日起,至正月二十日止。暑假俟气候酷热,临时酌定。
    第三十四节  恭逢国庆日、孔子诞日,均于行礼后放假一日。端午、中秋例节,亦放假一日。
    第三十五节  暑、年两假期内,学生均须归家,不得留宿堂中。其余假日寄宿生仍须住堂。
    第三十六节  学生于实地练习时,须听实习科教员之指挥教导,不得借口例假,偶有违言,亦不得懒惰疏忽,漫不经心。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七节  本堂开办经费与农林试验场开办费连合统算,由本厅绅士捐助项下核实动用。
    第三十八节  本堂常年经费,仍由本厅学务垧捐项下核实动用,由本厅财政局按月发给。
    第三十九节  本堂常年用款量为规定以后,酌量情形,随时增减其暂定之数,列表如下:
    一、薪膳费年约四千吊。
    一、工食年约一千六百八十吊。
    一、其他用费年约一千二百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节  所有各类章程,约系遵照部章,并酌量本厅地方情形,详慎拟定,其有未及细载之处,悉依奏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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