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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统计》
 
 
第一篇 定期统计与报表
 
 
第二章 社会与科技统计
 
 
第一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
 
 
    一、人口统计 
    哈尔滨市的人口统计,最早见于1926年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印行的《哈尔滨市人口之状
况》。1928年,国民政府内务部通令各省调查户口,克期完成。当时东三省为军阀割据,未
统未报。资料记载当时哈尔滨总人口为301928人。东省特别区成立后,1931年,警察管理处
统计科在《中华民国十九年份特警统计年鉴》上发表过“东省特别区19年份现住中外人口职
业统计表”、“19年份中外男女人数统计表”、“人口死亡月别统计表”。当时哈尔滨总人
口为317338人,其中中国人232822人,日本人3672人,苏联人27233人。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1933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国势调查),内容包括姓名、年龄、
住址及迁移情况等。1934年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总务处调查股,编发了《户口调查结果表》和
《哈尔滨人口》,当时哈尔滨总人口为465769人。1936年哈尔滨市人口为470375人。1938年,
伪满洲国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国势调查),1939年在《北满经济日报》公布哈尔滨总人口
已达508744人。
  哈尔滨解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市的人口统计由民政和公安户籍部门负责。1952
年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通知要求,由公安部门牵头,民政、统计部门参加进行了一次人口简
易调查(主要是户籍调查),开始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出“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职
业、住址等,以6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哈尔滨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统
一标准时点,制定了统一登记办法,逐人逐项登记,集中审核汇总,所以数字比较准确。
1954年10月,在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内务部发布《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和《户
口变动统计表》,从此开始实行人口统计年报制度。当时的人口统计是公安部门负责将基层
报送的人口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送市统计局一份。其主要内容
包括常住人口统计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人口变动统计。
  1955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建立人口经常统计工作》的指示,并规定从乡镇起
以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基础,建立户口登记卡,开始执行定期报表制度,对常住人口的出生、
死亡、迁入、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向上级汇总上报的同时,抄送市统
计局。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了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
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还规定了6种户口登记统计的表式,即表1户口薄,登记内
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变动日期;表2出生登记册;表3死亡登记册;
表4迁出登记册;表5迁入登记册,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发生年月日、原因等都登记
入册;表6年度户口登记表。
  1956年,国家要求在统计系统建立省、市、县城乡人口出生、死亡率统计。1957年又布
置了2种人口简要年报表,一种为《城乡人口数综合表》,设总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城镇
人口指标;一种为《人口出生、死亡综合表》,设平均人数、出生人数、残废人数、净增加
人数、出生率、死亡率、净增加率、婴儿死亡率等指标。1958年1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全市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统一由
公安机关主管负责。
  1964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哈尔滨市在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了第二次人口普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机构都曾一度被砸烂撤销,人口统计被迫停顿,1973年市统计局恢复,
又开始人口统计工作。1975年,黑龙江省统计局和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做好1975年
人口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部门在上报人口统计年报的同时,报送当地统计
局一份。
  198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
示》,同时还制发了普查办法、质量抽样检查细则、质量验收标准。这次普查与前两次相比,
调查项目由9个增加到19个,全部由电子计算机汇总、审核。这是哈尔滨市人口统计工作的
一次重大突破和发展。
  198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每年进行一次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在公安、民政、计划生
育部门的积极配合,市统计局比较准确地推算出年度的人口变动情况,为检查人口计划执行
情况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1983—1990年执行的人口统计报表有《年末总人口平衡统计表》(年报),《常住人口
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表》(年报),《常住人口及其变动情况表》(年报),《非农业人口
增减情况表》(季报),《常住人口登记表》(季报),《市辖镇人口增减情况表》(年报),
《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统计表》(年报),《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年报)。
  二、计划生育统计
  1973年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哈尔滨市开展了
计划生育统计。当时统计指标比较简单,有人口总数、出生人口、残废人数、出生率、残废
率、自然增长率。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民政、卫生、公安户籍等部门。1975年统计指标
有总人口、计划生育条件妇女数、结扎人数、上环人数、采用其它避孕方法人数、节育率、
人工流产例数、男性结婚人数、晚婚人数、晚婚率、女性结婚人数、晚婚人数、晚婚率、出
生人数、计划生育人数、计划生育率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被视为基本国策。1979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建
立了一套全国性报表制度。1983年和1989年又2次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1990年3月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1990年的报表有
《节育情况表》(季报),包括采取节育措施、不应采取节育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措施、本
期手术例数;《已婚育龄妇女、女性初婚、妊娠情况表》(季报),包括育龄妇女人数、已
婚育龄女子、女性初婚、妊娠;《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季报),包括总人口、出生、死
亡。
  1973—1990年主要年度哈尔滨市区主要年度人口发展形态是:
  1973年出生率19.33‰,死亡率5.42‰,自然增长率13.91‰;
  1976年出生率10.18‰,死亡率5.58‰,自然增长率4.60‰;
  1978年出生率12.24‰,死亡率5.84‰,自然增长率6.40‰;
  1980年出生率10.70‰,死亡率5.32‰,自然增长率5.38‰;
  1982年出生率17.56‰,死亡率5.70‰,自然增长率11.86‰;
  1985年出生率11.98‰,死亡率5.86‰,自然增长率6.12‰;
  1990年出生率13.35‰,死亡率5.95‰,自然增长率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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