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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统计
哈尔滨市公安统计从历史档案上查到的资料有1926年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秘书室编
写的“东省特别区警察注册统计报告书”,1931年10月在《特警统计年鉴》中载有的检查外
侨出入境人数统计表,救护火灾月别统计表,缉捕犯罪人数统计表。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治
安部警务司编印的“警察统计年报”(1938、1941、1943)。
哈尔滨解放后,哈尔滨市政府公安局下属的主要单位就开始建立了系统的统计报告制度,
内容包括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外事管理、民事案件等4大类25种统计表。统计报告制度的
建立,对反映当时哈尔滨市治安状况起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公安业务
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一套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公安业务总体信息和情况,
比较科学和规范的统计报告系统。到1965年,部、厅、局规定按时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八类,
分别是案件统计,包括政治、刑事、治安,交通管理统计,消防统计,人口统计,预审统计,
公安技术统计,出入境管理统计,其他统计共47种统计表。另外,市公安局各业务处还根据
不同时期专项斗争、战役情况制定了一些补充报表。“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中断,1973年
恢复,到1990年基本上还是实行这些报表。
二、检察统计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虽然成立比较早,但中间几经与公安部门合并、分开。“文化大革
命”期间检察统计中断。1978年10月市检察院重新建立,恢复了检察统计工作。1979年7月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了《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情况月报表》,1980年1月又发布了
《关于填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到1980年哈尔滨市检察统
计报表有12种。其中月报有审查批捕情况,审查起诉出庭情况,法纪检察情况,看守所检察
情况,劳教检查情况,信访情况6种;季报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经济检察情况,
劳改检察情况,看守所、劳改机关干警违法乱纪情况4种;年报有不批捕案件复查统计年报
表。1982年,审查批捕情况统计月报表更名为《批准逮捕人犯情况月报表》,变更的项目中
增加了犯罪种类,批捕人犯的年龄身份,案件性质分类。1983年8月24日,增加《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情况统计表》,规定严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贩毒、重大盗窃、
流氓、拐卖妇女儿童、反动会道门、逼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反革命、其他犯罪。12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
做好检察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
业务统计报表,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一份,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将有关统计
工作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从此,人民检察统计从部门统计纳入到政府统计序列。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系
统统计工作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检察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具体内容为统计报
表呈报制度,各种报表统计时间,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报表审核制度,统计
人员责任。同时规定了报表的种类共14种,其中月报10种,分别是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月报,
刑事检察批捕月报,刑事检察审查起诉月报,刑事检察出庭、控诉、纠正违法、复查申诉月
报,自行侦查法纪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经济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监、改场所干警犯罪案件月
报,监所检查批捕、起诉、复查、申诉月报,检察监管、改造场所违法情况月报,处理控告
申诉月报。此外,还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半年报、检察系统全员基本情况半年报、
检察系统在职干部培训情况半年报和检察机关装备情况年报表。对此,哈尔滨市认真贯彻执
行。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统计报表作了较大地修改和补充,重新制定了25
种检察统计报表,规定从1990年1月起实行。其中月报表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4种。14种分
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情况月报,检察机关批捕人犯月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免诉案犯
月报,检察机关起诉案件月报,检察机关免于起诉案犯月报,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抗诉情况
月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月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结案情况
月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案件情况月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侵犯公民
民主权案件结案情况月报,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人犯情况月报,检察纠正监管改造活动违
法情况月报,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情况月报,申诉案件处理情况月报。增加了1种季
报表和7种年报表。季报表是《检察在押犯、劳教人员逃跑和非正常死亡情况季报》,7种年
报表分别是检察机构、人员情况年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年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
人员情况年报,检察干部培训年报,检察机关表彰先进情况年报,检察机关装备情况年报,
检察机关收支情况年报。哈尔滨市予以贯彻落实,直至1990年。
三、法院统计
哈尔滨市法院统计工作始于1946年。主要是统计反革命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
判与判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没有纳入国家统计系列,属部门统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经几次修改补充,仍很不健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
检法机构被冲击撤销,统计工作也中断了。
1973年6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法院的统计工作也恢复起来。1982年11月最高
人民法院经过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有13种,重点是增加了经济纠纷案件的统计。其中属于反革
命件统计表2种,即初审反革命案件统计表(1号表),反革命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3号
表)。属于刑事案件统计的4种,即初审普通刑事案件统计表(2号表)及其附表(初审执行
刑事诉讼法统计表),普通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4号表),二审刑事案件统计表(5
号表),刑事申诉案件统计表(6号表)。属于民事案件统计的3种,即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
(7号表)及其附表(初审民事案件执行诉讼情况统计表),二审民事案件统计表(8号表),
民事申诉案件统计表(9号表)。属于经济案件统计的4种,即初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10
号表),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11号表),经济纠纷案件申诉案件统计表(12号表),
经济犯罪审判情况表(13号表)及其附表。
198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将法院统计纳入国家统计系列,
并规定各级法院在上报主管上级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有
十一种,比1982年增加了审判监督统计表(6号表),惩严重危害治案的犯罪分子统计表(11号
表)。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由4种减为1种,即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表(10号表)及其附表。
二审刑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统计合并为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6号表)。反革命案
件统计表与反革命被告人处理情况表合并为一张表。修改后的报表和指标较原来的更加科学、
规范和适用了。198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系统的统计报告制度又略作调整,主要是
增加了来信来访统计。
1987年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统计局对法院的统计报表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变动,报
表由11种增加到14种。新增的报表有刑事案件统计表附表行政一审、二审统计表、行政审判
监督统计表,交通运输经济纠纷一审表、申诉表。新规定的这套法院系统报表制度,从1987
年年报开始一直延续使用到1990年。
四、司法统计
1955年哈尔滨市司法局成立之后,即按照业务范围分工,对全市基层法院、公证、律师、
人民调解、陪审员培训等归口统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1958年12月哈尔滨市司法局撤销,全
市司法行政工作划归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统计工作由法院办公室代管。1962年法院
成立司法行政处负责全市的司法统计工作。1967年,公检法部门实行军管,司法统计工作中
断。
1973年6月,哈尔滨市中人民法院重新组建后,法院司法行政处继续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直到1981年1月,哈尔滨市司法局复建,担负着法制宣传、司法干部培训、法律公证、律师
事务、人民调解、司法外事和基层法院经费、装备等八个方面的统计报告工作。1983年,基
层法院管理交中级法院,增加劳动改造任务。1988—1990年司法统计范围为法制宣传、法律
公证、律师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学教育、劳改劳教八个方面。报表种类为八大类
34种,其中由国家司法部制定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制式统计表有三大类15种,有法律公证统
计表5种,即国内公证文书统计、涉外及港澳公证文书统计、其他业务公证收费统计、公证
机构人员统计、公证社会效益统计;律师管理统计7种,即律师工作人员统计、机构统计、
律师工作情况统计、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卡片、重点法律顾问处业务活动调查表(一)(二)
(三);基层工作统计3种,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人民调解工作统计、乡镇
(街道)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基本情况统计。由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定的业务统计报表五大类
19种,其中法制宣传3种,干部教育3种,劳改管理7种,劳教统计4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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