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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统计局成立后对提供统计资料就作过规定。1954年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统计局对各机关供给材料的规定》,明确提出,哈尔滨市各单位编制计划和决定政策需要各
种统计资料时,凡属国家现行报表所包括或本局已掌握者,原则上可由本局供给;凡市府所
属各委、局、处、院、署、行、社等机关,需另一部门的统计数字时,可由本局负责供给,
如本局未掌握此项材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由本局负责介绍索取;凡市属各机关因工作需要
中央所属在哈各国营企业、厂矿的数字时,凡现行统计报表可以解决者,由本局供应。
1959年11月4日,中共哈尔滨市委批转市计委党组“关于在市的报刊上使用全市性国民
经济数字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凡在报刊上对外发表能
够对外公布的全市性的国民经济统计数字时,必须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有关指
示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的规定办理,即对外正式公布全市性国民经济
统计数字(包括变动和解释),均由市统计局统一公布,其中重要数字的公布,要事先报中
共哈尔滨市委批准。各部门对外发表此类数字时,应当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使用未
公布的数字时,事先应经市统计局统一核定或根据市统计局编制的“统一使用的基本数字”
加以核对,其中重要数字经各单位党委审查以外,还须与市统计局核对,经市统计局同意后
才能使用。二、凡对外发表上述数字,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机关所规定的统一的计
算方法,以便使统计数字保持统一的口径,使用得合理,说明问题的概念明确。同时,应当
加强对数字的核对工作,避免差错。三、党的各级组织,对于各部门使用国民经济统计数字
的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督,以便使各部门切实执行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应该遵守的原则,
把公布国民经济统计数字当作一种政治责任。如遇有违背上述要求和原则的错误发生时,应
当立即进行检查和纠正。
1960年哈尔滨市统计局对各部门供应统计资料作了规定。一、各单位为了编制计划和研
究问题,需要的各种统计资料,凡属本局已掌握者,由本局供应,需要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和
保密单位一个具体部门的详细数字,如厂址、人数、规模、产量、设备等统计数字时,须先
经市委保密委员会批准,方能供应;二、凡市人委各局、处和驻本市的国家和省的各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来本局索取或抄录业务所需的资料时,均需持有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
不予供应。对于上述各部门所属的基层单位,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供应,如满足不
了需要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介绍本局方能供应。三、统计资料皆属国家机密,各单位抄录
后必须严加保管,以免失密。
1985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通知。明确
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扩大了公开发表统计数字的范围。
1987年11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市统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全市性统计数字。市直各部门公布带密级的统计数字
前,要按规定报市统计局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对外提供或发表市统计局未正式公布的全市
性非机密统计数字,要经市统计局审查同意。”“区、县(市)以上机关需要使用和公布综
合性统计资料时,一律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1989年4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以统政字(1989)10号下发文件,要
求对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数字的行为要进行检查。
1985—1990年,哈尔滨市对外公布统计数字工作形成了制度,市政府每年都发布哈尔滨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986—1990年,哈尔滨市统计局还编印出版了《哈尔滨统
计年鉴》,公开发行,供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情况和研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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