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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统计》
 
 
第四篇 统计技术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二章 统计法制建设
 
 
第一节 统计法规的建设与实施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哈尔滨市曾一度由国民党接收大员杨绰庵任市长,
为掌握哈尔滨市情,曾下令市政府会计处翻印发表了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统计法》及实施
细则,但因时局不稳、时间短促而未实施。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作为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处于整顿秩序、
恢复经济、实行土改、建设政权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整个工作还没有进入正常轨道。
市政府为了解市情要求工商局、工商联搞过一些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统计。
  1950年4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同时东北统计局成
立。同年6月松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程》
(草案),规范了统计报告的种类、内容、报告单位、报告程序和统计报告纪律。对建国初期
人民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组织生产、安排人民生活,特别是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起到了
重要作用。
  1953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人民经济委员会内设立了统计处,并依法在全市开展统计工作。1962年
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予以转
发,哈尔滨市在同年7月召开了全市统计工作会议,进行了传达贯彻。会后全市认真检查纠
正了“大跃进”时期,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的情况,虚报、浮夸风开始纠正。
  1963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性的第一个统计法规,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内容包括总则、
统计内容、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研究和综合平衡、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管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5月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统计工作会
议精神,讨论了积极施行“条例”,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问题。哈
尔滨市统计局举办了四期培训班,使广大统计人员明确了社会主义统计的性质、任务、基本
要求、基本作法等。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统计工作受到冲击,“条例”被搁浅。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工作现代化、统计调查计
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范围与法律责任等,使
统计工作有了必须遵循的法律准绳。1987年4月,哈尔滨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精神,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哈市的具
体情况,起草了《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1月10日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后,以哈政发
(1987)108号文件发布并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中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认
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共二十条,突出了三个问题:(1)统计人员的调离,
要先配人后调动,以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凡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都要经过事先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工作上岗证》,否则
不准上岗工作;(2)建立了新建单位到市统计局登记的制度;(3)制定了统计数字订正手
续和期限;(4)对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1987年7月7日,市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加强横向经
济联合与协作统计的规定》。9月7日,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统计局还制定了《农村乡镇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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