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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82年哈尔滨市对于国家制定的统计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不断进行检查与监督。
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加强统计
工作的决定》。2月11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市青年宫剧场召开了哈
尔滨市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动员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化成、
市政府代市长王人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武通甫、黑龙江省统计局局长姜荣宣,市人大常
委会秘书长徐晶禹、市法院院长董启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程仁志以及市计委、市建委、市
财贸办、市直各局(总公司)、区县(市)、中省直在哈单位、市属县团级以上企业事业单
位的主管领导出席了会议。王化成、王人生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动员大会之后,掀起了学习、宣传《统计法》活动高潮。据统计,2月11日—5月21
日,全市已有5886人次参加了《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
期间,市人大常务会作了《关于认真开展执行法规情况检查》的部署,并对全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执行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进行了普遍检查。
1986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议》。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
部,都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实
施《统计法》。要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
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统计人员,要增强
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统计法》,并对违反
《统计法》的现象及时向上反映,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处理.各单位都要尊重和维护《统
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现定的统计制度
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指使统计人员虚报、瞒报。对模范执行《统计法》的
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法》,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要查明情况严肃
处理。
198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为
了在全市深入贯彻实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
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监督作用,8月11日市统计局发出“关于进行数字质量
检查的通知”。确定重点检查《统计法》及其细则是否得到了贯彻,有无违反《统计法》和
统计制度的行为;机构改革中统计力量是否得到了加强,是否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是否建
立和健全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各月、季、半年和年报的统计数字是否及时、
准确。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单位自检,互查和系统内抽查,第二阶段由市统计
局进行了抽查。对这次数字质量检查,市机电冶金局、市医药局、市纺织局、市电业局、市
计生委、省广播厅及道外、香坊、太平和阿城等区县都组成了领导小组,进行认真检查。公
安、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也积极开展了检查。
1989年4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法制局、
监察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哈尔滨市成立
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人参加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次检查的重
点,一是1988年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楼堂馆所项目、物价
指数、社会集团购买力等主要指标,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
料的行为。二是有无授意或强迫统计机构或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对维护统计法的检查、
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三是对已经揭发的统计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四是
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那些问题;五是有无未经统计部门批准,
滥发统计报表,以及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数字的
行为。至8月末,共检查4572个单位,其中执行法规好的有2091个,占45.7%,一般的2196
个,占48.1%,差的285个单位,占6.2%。在被抽查的485个单位中,有违法行为的37件,
其中虚报2件,瞒报5件,伪造1件,拒报3件,乱报6件,迟报20件,对其中违法行为严重的
八家,处理了七家,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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