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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统计》
 
 
第四篇 统计技术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二章 统计法制建设
 
 
第二节 统计法规的检查与监督
 
 
  1949—1982年哈尔滨市对于国家制定的统计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不断进行检查与监督。
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加强统计
工作的决定》。2月11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市青年宫剧场召开了哈
尔滨市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动员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化成、
市政府代市长王人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武通甫、黑龙江省统计局局长姜荣宣,市人大常
委会秘书长徐晶禹、市法院院长董启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程仁志以及市计委、市建委、市
财贸办、市直各局(总公司)、区县(市)、中省直在哈单位、市属县团级以上企业事业单
位的主管领导出席了会议。王化成、王人生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动员大会之后,掀起了学习、宣传《统计法》活动高潮。据统计,2月11日—5月21
日,全市已有5886人次参加了《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
  期间,市人大常务会作了《关于认真开展执行法规情况检查》的部署,并对全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执行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进行了普遍检查。
  1986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议》。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
部,都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实
施《统计法》。要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
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统计人员,要增强
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统计法》,并对违反
《统计法》的现象及时向上反映,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处理.各单位都要尊重和维护《统
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现定的统计制度
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指使统计人员虚报、瞒报。对模范执行《统计法》的
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法》,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要查明情况严肃
处理。
  198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为
了在全市深入贯彻实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
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监督作用,8月11日市统计局发出“关于进行数字质量
检查的通知”。确定重点检查《统计法》及其细则是否得到了贯彻,有无违反《统计法》和
统计制度的行为;机构改革中统计力量是否得到了加强,是否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是否建
立和健全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各月、季、半年和年报的统计数字是否及时、
准确。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单位自检,互查和系统内抽查,第二阶段由市统计
局进行了抽查。对这次数字质量检查,市机电冶金局、市医药局、市纺织局、市电业局、市
计生委、省广播厅及道外、香坊、太平和阿城等区县都组成了领导小组,进行认真检查。公
安、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也积极开展了检查。
  1989年4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法制局、
监察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哈尔滨市成立
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人参加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次检查的重
点,一是1988年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楼堂馆所项目、物价
指数、社会集团购买力等主要指标,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
料的行为。二是有无授意或强迫统计机构或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对维护统计法的检查、
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三是对已经揭发的统计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四是
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那些问题;五是有无未经统计部门批准,
滥发统计报表,以及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数字的
行为。至8月末,共检查4572个单位,其中执行法规好的有2091个,占45.7%,一般的2196
个,占48.1%,差的285个单位,占6.2%。在被抽查的485个单位中,有违法行为的37件,
其中虚报2件,瞒报5件,伪造1件,拒报3件,乱报6件,迟报20件,对其中违法行为严重的
八家,处理了七家,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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