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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医药》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三节 企业领导体制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经验,在哈尔
滨市各企业中推行“一长制”的领导体制,企业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全权由厂长(经理)负
责。
  “二五”计划期间,1958—1962年,根据中共“八大”精神,废除了“一长制”,企业
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
合的领导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企业行政和业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由于
在“大跃进”中,过分强调了书记挂帅和大搞群众运动,偏离了集体领导和党委领导下的厂
长(经理)负责制原则,使工作受到了严重损失。
  1963—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精神,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方针和国营企业工作条例,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即强调党委集体领导,又强调生产行政
管理厂长负责制,建立了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领导体制遭到了严重破坏,企业党组织一度瘫
痪。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大多数党、政领导干部被打成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游街
批斗,各派之间互相夺权。1968年,各企业成立革命委员会,负责工厂的日常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6—1980年,企业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有关企业干部任免、
机构设置、职工奖惩,行政工作安排布置、总结计划、基本建设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工作,均
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贯彻执行。
  “六五”计划期间,1981—1985年,医药行业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三个试行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
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理顺了企业行政、
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企业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厂长(经
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经理)指挥,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
  “七五”计划期间,1986—1990年,根据邓小平提出的“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
导”的要求,实行党政分开,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领导体制。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由厂长(经理)任命副厂长(副经理)和中层干部,确立了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全面负责
的中心地位,厂长(经理)成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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