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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八编 城乡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用地管理
 
 
    土地改革后,除按照政策规定没收的房地产归公外,凡私人占用的宅地,统由县政府发给"土地征",同时按照1951年1月8日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收缴土地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开始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规定。即"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地产税应该取消”,“私人使用国有土地,应该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费”,“城镇土地宣布国有化后,公私建筑须经房管处测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失调,见缝插针,私建、滥建成风,有的展边越界,侵占道路,堵死排水,给城镇建设造成了严重后果。
    1981年5月20日,县政府遵照国务院(1981)2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五常县城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其中规定:"镇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所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不准转让、交换和改变使用性质","凡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经城建部门同意后,再行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在此管理办法的约束下,镇内土地使用逐步趋向合理,私占滥占土地的现象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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