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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镇建县治后,在解放前衙署、庙宇等皆择地而建,没有城镇建设规划。商号、店铺、作坊等争相建在闹市区沿街两侧,居民住宅,见缝插针,随意建筑。因而造成街道狭窄、弯曲,且有断头路,城镇布局紊乱,镇容不美。
建国后,贯彻"城市要有全面规划"的指示,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五常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并付诸实施。"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总体规划被视为“大洋全”而废止。
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城镇建设工作恢复正常。1981年5月,县政府规定"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单位修建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建设批准文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使用土地的总平面图和建筑物的平、立面图,报请规划部门,按照规划、环保、公安、人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综合审查同意,城建部门批准后,换发施工执照方可施工"。"必须按照小区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在建房的同时搞好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及文化教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场净”。还规定“凡因国家建没需要,动迁拆除有合法房权证件的私人房屋,要经城建或房管部门批准方可动迁",由建设单位付给动迁补偿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的土地和私建滥建无合法房权证件的个人房屋,令其自行拆除,自己解决住房,建设单位不付动迁补偿费,只依户口每人付给30元搬迁费。对拒绝拆迁影响国家建设,经反复教育仍不听从者,要强行拆除。对借动迁之机获得的非法款额,应予没收,对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破坏建设者,要依法处理。动迁补偿费价格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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