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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八编 城乡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根据房屋所有权不同,镇内房产管理分为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单位自管和私有房屋个人管理3种形式。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加快住宅建设,提高居住水平,按照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县政府于1981年5月,制定的《五常县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投资新建的住宅,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单位自管的房产要执行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需使用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查批准,发给房屋使用证件后,方能迁入,不准私迁强占。公产房屋逐步实行商品化管理,新建房和危房可以出售。直管住宅的修缮按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四级标准修缮,不准庄户搞特殊修缮,不准接耳房,搭厦子。私人房产如在原房范围外新建住宅,仍需履行审批手续。
    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贯彻以后,私建滥建和违章建房的现象已很少发生,各种产权的房屋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
    解放前除机关团体外,房屋均属私有。房屋租金没有定数,租额随行就市,由房东和房户双方商定。当时收缴房租除上打房银、半年付给、年终结算,另外还有典当的形式。租房者多为贫民。典当房屋是房主把房屋押给别人,议定典价(低于买卖价)、年限,到期房主以原价赎回房屋,如逾期不赎,即成"死契",房权归典房户所有。典当房产须经房媒(中人)介绍,延请四邻为证,立下典房契约文书,签字画押。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兵匪骚扰,房租波动。伪满大同2年(1933年),五常镇内一等民房每间年租金10元,翌年,日伪实行归屯并户,烧杀抢夺,农民纷纷进城。每年每间房租涨到20元。伪满县城房租等级表(附表)
    解放后,城镇租赁房屋的形式无大变化,但典当形式逐渐减少,今已不复存在,公有房屋的租金比私人房屋普遍低70-9O%。
    1956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改按间计租为按平方米计租。1960年,本县隶属哈尔滨市期间,房产租金按哈市租用公有房产计租标准计租,即按房盖、外墙、地面、内墙、顶棚、门窗6项不同结构,各划一、二、三等,外加积点、设备条件因素,计得总分,乘以3.5厘,得出每平方米月租金额的以质计租的形式。
    房屋租金收缴,由房产管理员负责,职工住户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收,非职工户由房产管理员接责任区直接收取。每年租金收缴率98%以上。"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房屋问题,分别按政策规定落实解决,对拖欠房租的用户,由所在单位收缴补交,对走、死、逃、亡户采取一次性处理。住宅租金标准表;积点(环境、设备)等级表;五常镇房租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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