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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九编 交通邮电
 
 
第四章 邮电
 
 
第三节 函件
 
      
    民国时期,县邮电局按《中华邮政》规定办理函件。1934年伪满洲国交通部规定了寄往国内外的信函及明信片的邮资。寄往国内(即今东北3省)的信函(每重20瓦)邮资费3分,寄往日本及中华民国(即关内各地)的明信片,邮资费单页1.5分,双页3分。伪满康德4年(1937年),全县出口各种函件319 322件。
    建国初期,各种函件的收寄标准、规格、处理程序等,尚无统一规则,仍沿用旧((中华邮政》规定的办法。1963年邮电部颁发了《邮政业务使用规则》,本县也制定了《县委邮件处理规则》。从此,执行新的函件处理办法。
    一般函件即平信,邮资8分。寄信人将信投入邮局(所)设置的信箱信筒里,邮政人员每天"取筒",开箱两次。早7时30分以前将信件投入信箱信筒,当天就可分拣和发走。1952年全县有信箱信筒19部,到1955年增加到149部。
    挂号函件,邮资费2角。建国后曾一度实行挂号执据3联复写制度。1958年起改为单页挂号信收据,采用登列"收寄挂号邮件交接清单",并备有投递簿,按投递线路由收件人盖章存查。对银行联行汇款的专用函件,从1955年起使用有"银行挂号信"标志的专用信封。
    特种挂号函件,在限定的重量内按规定计算邮资费。为保证人民邮寄票证的安全,1960年增设了特种挂号信函,简称"特挂"。特挂件使用邮局特制的信封,只限于邮寄各种票证等。
    从1968年1月起,五常邮局、山河、拉林邮电支局实行邮资总付的办法,对收寄的大宗印刷品和银行等单位的大宗挂号信,按件登记清单计费,月终结算资费,1次付清的办法,经营人员核实后,将清单交管理人员加盖"邮资已付"戳记后寄发。向报社、文艺杂志社投寄的稿件,不贴邮票,由收件单位统一交付邮资费。党政机关邮寄的信函文件,也可采用邮资总付的办法邮递。
    1950年根据松江省邮电局《关于在各县邮电局开办国际邮政通信业务的规定》,县邮电局和山河屯邮电局先后增设了国际函件业务。1978年以来,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国际交往越来越广,国际函件逐年增多,县内各邮局(所)都办理此项业务。
    建国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人口的自然增长,各种函件出口量也不断增加。1952年出口524 215件,到1985年增加到1 977 503件,比1952年增加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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