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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九编 交通邮电
 
 
第四章 邮电
 
 
第五节 汇兑
 
 
    伪满时期,五常邮电局、拉林、山河邮电支局均有汇兑业务。当时分汇兑和小汇兑两种。伪满康德4年(1937年)全县汇兑出口量为5 924件。
    建国后,沿用旧《中华邮政》的汇兑管理办法,办理汇兑业务。1954年试行《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草案)》在人民银行开立专户。办理定额汇票,以旧人民币为单位,面值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等多种。因管理手续繁琐,后废止。1955年改用按汇款金额剪格式竖写两联汇票。1957年1月1日起,邮电部实行全国各省统一编号的办法后,五常县邮电局编为"08017"。1958年将汇票改为二联复写式,并开始实行电报汇票业务。1962年改用单独设计的专用汇套,嗣后又改为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单封套内寄发,汇兑只限于私人汇款和小额汇款,每张汇票最高汇额为300元,自1981年1月1日起放宽到5 000元。电报汇款(筒称电汇)除收汇费外,加收电报费5角、附言费每字3分,以10字为限。1983年9月1日全国统一调整电报价格后,电报费增至1元,附言费每字增至7分。
    建国后,全县汇兑出口量明显增加,1952年出口量为23 120件,1985年为76 839件,比1952年增长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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