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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编 商业
 
 
第一章 商业
 
 
第二节 公私合营商业
 
      
    本县从1950年7月开始调整了商业的公私、劳资、产销、批零关系。1951年10月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前途出路、爱国守法和改善经营管理、经营作风教育。参照国营与合作商业职工工资标准,通过民主评议,调整了从业人员的工资,每月为180分至230分(工薪券)。经过调整,私营商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在49户私营百货店中,有34户从地方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经销。其中有14户自动实行联购、联销,有4户(28人)饮食店和5户(5人)食杂店自动组成了5个合作饭店和合作商店。
    1953年初,对私营商业实行"限制、利用、改造"的方针和"赎买"政策,1954年冬,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调整了国营公司与私营商业批发零售关系。各国营公司按私营商业的经营需要,分别指导私营工业和"前店后坊"的商业户,制订生产计划,实行委托加工、计划订货,对纯商业户实行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将全县私营工商业初步改造成低级的国家资本主义零售商业。
    从1955年春开始,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各得其所"的原则,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步,安排一行”的办法,经过试办,采取公私合营和合作商业的形式,把原私营商业者的生产资料和资本金,收买过来,按年付给定息,业主和从业人员转为合营企业职工,实行工资制。合作企业按股投资分红,企业自负盈亏。到1956年1月,全县的私营零售商店和批发商店分别纳入34个公私合营商业和24个合作商店,从业人员425名。其中五常、拉林、山河3个镇37户,其他乡村21户。当年这58户合营、合作企业共完成商品零售总额357.5万元,比1955年增加2.2倍,占全县商品零售额的10.08%。
    1958年,在"共产风"、“一大二公”和“一步登天”等“左”倾错误的干扰下,不顾客观规律硬将合作商店(组)全部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由于集中搞"大商业",挤掉了市场上的合作摊床,造成部分小商品短缺,市场经济失调。当年,全县商品零售总值仅完成4 023.2万元。
    1962年,按"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合商业进行全面整顿。恢复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调整了网点布局。这年全商业系统实现商品零售总值5 231.4万元,比1958年提高30.03%。
    1963年以后,又将合营企业改为国营商业,将合作商业改称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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