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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编 商业
 
 
第一章 商业
 
 
第四节 集体商业
 
      
    五常县的集体商业,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50年代由私营商业组成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二是70年代以来,由待业青年创办的集体商业。
    1956年1月,基本完成"一化三改"时,全县有合作商店24家和一些合作小组,职工340余人,自有资金14万余元,年销售额200多万元,占国营商业零售额的1/4左右。
    1965年集体商业18家,占国营零售商业网点的20.8%,职1552人,占国营零售商业职工的26.1%,自有资金10万元。年销售额124万元,占国营零售额的37.8%。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先后两次实行"大过渡",并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1962年按上级指示,恢复了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按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开展购销业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集体经济发展很快,由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商业如雨后春笋,到1984年底,集体商业已发展到236家,比国营商业经营机构多85处,职工4 705人。占国营商业职工人数的63.8%,年销售额2 772.8万元,占全县零售商品零售额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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