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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本县城镇居民的粮油由贸易公司供应,农村由供销社自收自销。建国后,由粮食科(局)的供应组(股)负责。在五常、拉林、山河3镇成立了粮食管理所和粮食门市部(后改称粮店),对城镇居民口粮及工商行业的工业、饲料粮实行凭证凭票限量供应。
1953年开始,本着"以丰补歉"的原则;对粮食歉产区农民,在每年秋征的同时,核定下年国家定销粮指标,到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已不再吃定销粮。
1955年国务院公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以后,城镇居民实行按年龄定量,学生按中、小学加量,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部门按工种定量,牲畜用料也发证定量供应。每年进行一次供应人数和工种定量复查,调整粮油统销计划。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县职工干部每人每月为国家节约1斤成品粮。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于1 981年增加了面粉供应量,由每人每月8斤增到11斤。城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明细表;12个年份城镇供应粮及农村定销粮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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