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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一编 工商物价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建国以来,物价部门按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县内地方产品和市场的物价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以保证物价的稳定。建国初期,按"先稳后调"的原则,在管好国营商业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的同时,管好私人商业和市场物价,对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起到了抑制作用。
    60年代初,严重自然灾害期间,因商品供应严重不足,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大米5元钱1斤、猪肉8元钱1斤、黄菸30元钱1斤)的情况下,对粮食、食油、食盐、棉布、棉针织品、煤炭等18类商品实行定量供应价格不变。对房租、水电收费标准不加价不提价,定量供应以外的副食品和针织品高价敞开供应,并开办一些高价饭店,通过价格调节了供求关系,回笼了大量货币,稳定了市场。 
    "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增多,集市贸易价格上涨。1973年,物价部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制止了某些单位各自为政,自行提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及时纠正了错定、错调、漏调和迟调的商品价格。
    1977年恢复物价管理机构以后,每年由县政府组织物价、工商、计量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层层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执行上级规定的价格进行检查监督,对县内轻工产品按政策规定做价、调价。3个城镇还组建了物价义务监督站,随时检查或抽查物价执行情况,每逢节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节日物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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