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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五常建厅后,至民国期间,主要以田赋和各种税捐为财政收入,除上解将军衙门(省署)外,用以支付当地官、兵薪饷、公务费及兴办学堂和社会公益事业。民国11年与20年县财政收支决算比较表(附表)
    伪满洲国时期的地方财政收入以税捐为主,用于县公署、街、村公所公务等费用。岁出以行政费、治安费比重最大。伪满洲国康德6年与康德11年财政收支决算比较表(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财政收入业务分工是:国营企业利润,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工商各税由税务局收缴。所有县级财政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县财政收入分为企业利润、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4个部分。全年财政收入总额为821.7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到1957年,县财政收入比1953年平均增长32.1%。1958"大跃进",时,硬"翻番",搞"高指标",刮"浮夸风",致使1959、1960两年财政收入出现"虚胖子"的病态现象。1962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纠正高指标,扭转浮夸风,全县经济形势趋向好转,财政收入得到稳步增长,
    1964年,全县财政纯收入为932.7万元,比195 3年增长13.5%。"文化大革命"1O年中几经折腾,使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企业生产与管理混乱,盈利逐年减少,县财政收入总额大幅度下降。到1971年,县财政纯收入仅233.1万元上级补助达1 264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多补1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结构趋向协调合理,国家对企业实行各种利润留成办法和经济责任制,通过对企业整顿和扭亏增盈工作,企业亏损逐年减少,财政收入开始回升。1983年实行企业利改税,调动了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独立经营、办好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了县财政增收。
    1985年是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体制的头一年。全县财政各项收入完成较好。工商各税达到2 016.8万元(含城建税83.6万元),比年初计划的1 925.6万元超收4.8%,按可比口径计算比同期1 807.6万元,超收6.7%;农业税完成549.9万元,全面完成了年度计划,收回历年尾欠17.3万元。
    保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财政部门经常注重培植财源,积极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1985年初,县安排支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4.2万元,全年实际支付了196.2万元,超原计划7倍,其中支持五常乳品厂、县第二农机修造厂、山河酒厂、拉林食品厂、五常制药厂、松花江通用机械厂6个工业企业136.2万元,增添了新设备,上了新生产项目。1985年,五常乳品厂用投入的8.1万元更新、改造制奶粉设备,使奶粉一级产品率由40%提高到90%,出现了供不应求的销售局面,并增加了冰棍、雪糕两种新产品,当年摘掉了亏损帽子盈利3万元;支持山河百货二商店、食品公司、五金批发站、县石油公司4个商业企业60万元,扩大了商品流通,增添了企业活力。投入山河百货二商店15万元后,更新了营业室,年扩大销售额50万元,增加盈利5万元。再是抓亏损大户,落实扭亏增盈措施,完善各项经济责任制。县食品公司第一季度亏损48.3万元,预计全年亏损130万元,帮助这个公司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建立小工厂,设立附营业务,重新落实生猪收购任务,兑现政策,打开了生产门路,实际全年亏损98.2万元,比年初预计数减亏31.8万元。
    1953年以来,县财政支出一直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财政监督,合理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对机关事业预算单位按定员定额核定预算,按进度拨款,实行预决算制度。从1980年起,对预算单位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结余留用提奖,超支不补”的办法。到1985年33年间,共支出62 47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 893.2万多元。在总支出中:经济建设方面支出12 976.9万元,占总支出额的20.8%,社会文教卫生科研方面支出15 039.4万元,占24.1%,行政管理费支出6 467.1万元,占10.03%,其他支出6 660万元,占10.06%,上解21 303.6万元,占34.2%。 
    1985年执行新财政体制以后,一是坚持宽、严结合方针,紧缩支出。在工资改革、物价改革都已出台,增支因素较多的情况下,仍然保证和支持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用的支出。全年支出1 276.9万元,比上年增长12%,其中教育支出968.9万元,比上年增长18.9%。全县中小学新建、翻建校舍19 979平方米,维修校舍43 036平方米,修筑围墙5 543延长米,购置学生桌椅8 444双人套,购置价值13.5万元的数学仪器,共投资301.8万元,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广播系统落成电视发射塔,丰富了全县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卫生部门增加两台大型医疗设备,医治疑难病症可以不出县。二是年初按各预算单位定员定额下达经费指标后,执行中严格控制拨款进度,杜绝超进度、无指标拨款。弹性开支,均例会集体研究审批,按规定的审批数额和仅限办。认真控制会议费和出省参观学习费用。三是在经费支出中清理各单位临时工和预算内管理的车辆及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对季节临时工从下半年起不单独核给人员经费,不该配车单位不核给燃料费、修车费,在职干部函授学习不单独核给学费和书刊费,对自作主张、不经请示、先斩后奏者不核给任何经费。仅行政经费一项,按1984年可比口径,节约32.5万元。县财政历年收入情况表;县财政历年支出情况表;(附表)
    1956年10月,按黑龙江省政府指示精神,建立乡(镇)级财政,并建立了简易会计制度。乡(镇)财政收入包括契税、罚没、公产变价和杂项(柳条通、草甸子等)收入,支出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经费、乡镇行政机关经费和其他支出。
    1957年又将屠宰、牲畜交易税下放与乡(镇)做为财政收入。
    1960年6月1日,按上级关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精神,对五常、山河、拉林3个镇公社实行财政体制下放。并将原县级财政收支的79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放归城镇公社(五常镇公社29个单位、拉林镇公社27个单位、山河镇公社23个单位)。其中:原地方国营工厂19个(后改为集体所有制5个厂)、国营商店17个、合营合作企业25个及中小学、电影院、卫生院、市场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18个单位。凡镇(公社)办企业和管理区办企业临商税和居民地方税也放归镇公社收缴。凡放归公社经营管理的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和事业收入的收缴及基本建设投资,均放归公社管理,纳入公社财政预算,但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仍由县财政直接收缴。对未放归镇公社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工商统一税、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畜禽采购站的屠宰税以及县直机关办工厂的工商统一税由县征收外,其余地方税收一律放归镇公社征收,纳入镇级财政预算,镇公社设财政科。财政体制下放后,尤其“文化大革命”期间,3个镇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因此,于1966年9月,县革委财贸组在五常镇公社进行财政体制下放的调查试点,调查结果确认不具备体制下放条件,于1970年1月收回了下放给五常、拉林、山河3个镇公社的财政权限,恢复了原乡(镇)级财政收支范围。1960年全县各公社财政预算指标(附表)
    1984年8月,根据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在冲河镇进行了建立乡(镇)级财政的试点工作。同年11月县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份起,全县各乡(镇)普遍建立乡(镇)级财政。乡(镇)级财政的管理体制是:"定收定支,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乡(镇)级财政收支范围是:
    1、预算内收入项目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其它收入(罚没);预算外收入项目包括:农业税附加收入(副税附加)、乡办企业上缴税后利润收入、乡统筹收入。
    2、预算内支出,包括农业、畜牧、农机、水利、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财政事业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及行政支出和公安支出,预算外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流动资金、支农、广播事业支出和按统筹款安排的费用支出。
    1985年县级财政(包括省财政专项拨款)安排的28个乡(镇)财政支出合计为2 504 220.63元。乡(镇)一级财政的建立,进一步调动了各乡镇聚资、理财的积极性。在全县农业灾多灾重的情况下,仅用1个月左右时间,就完成了农业税征收任务,为使乡(镇)级财政有一定财力,积极组织收入,严恪控制支出,在当年收缴的农业税历年尾欠款中,给各乡(镇)财政分成款5万元,有的乡分得1万元。
    县内村财政是1950年初,按《松江省财政管理条例执行办法》规定,村政府的办公费(包括办公文具、灯油、家具、书报、火柴等日用品)开支标准平均为30分(职工工薪券的分值)。各村标准从20分到50分,具体)分数由区政府按各村情况确定。村政府干部的补助津贴全县平均每村不超过100分(职工工薪券的分值)。电话月租费和距县较远的差旅费由省在统一征收的村经费中补助。冬季取暖费按实际需要报县批准,在当地摊派解决。1958年秋,实行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村改为管理区(生产大队)以厅,便将村财政纳入各生产大队的集体财务之内,撤销了村财政。1984年春,将"政社合一"的体制改为乡(镇)、村两级纯行政体制以后,村经费由各村自筹。
    村事业费包括村小学教育费、冬学夜校识字班等社会教育经费和优待烈、军、干属的代耕费,兴修水利、桥涵、道路、植树、防旱、治涝、会议、卫生、民兵枪械等事业费,这些经费的支出须经村代表会议决定,制定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然后由群众摊派解决。其中代耕、修建、取暖费和修桥、修路等按劳力、畜力摊派。教育费、卫生费等勺按田地亩数和其他财力标准收缴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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