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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第二章 赋税
 
 
第二节 税种税率
 
 
    光绪六年(1880年)后,境内除田赋外,课税名目有三:一是课,如当课、烧课、牙称课等,年有定额。二是税,分量征、价征两种。以量征的有粮、酒、油、皮张等,以价征的有烟膏、牲畜、鹿茸、虎骨等。三是捐,铺商货厘捐以价征,土药洋药捐以量征。五常厅田赋原额纳租民地100 389.779垧,丈出浮多地17 019.67垧,共有纳租地117 409.449垧,大租征21 133.7082两、起运充俸饷小租征银2 113.37082两。清光绪十五年全县各类税捐的税则表(附表)
    光绪十七年(1891年),按光绪十五年奏定额数杂税征银665两,房税征银900两。以上共征税1 498.5两(扣除书役工食费66.5两),拉林城税课局征土税市钱1 580吊,照章除员役工食(计237吊),实应解市钱1 343吊(按皇朝文献通考拉林税银定以72两为额应指杂税而言归双城厅征解)。货厘捐岁收市钱3 100吊,洋药税额征市钱35.50吊。洋药捐岁收银79.53两。以上共征洋药捐银79.53两,征土税、货厘捐、洋药税钱4 478.508吊。五常堡税课局由协领派员役经征土税市钱1 080吊,照章除员役工食(计162吊),实应解市钱918吊。货厘捐额收市钱1 200吊。洋药税额征市钱18.498吊。洋药捐额收银41.35两。以上共征洋药捐银41.35两,征土税、洋药税、货厘捐钱2 136.940吊。
    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为了扩大征税范围,于是年8月7日将拉林、五常、双城各处应税物品,从前仅止皮张、麻、靛等36种增至66种,旧则亦酌量增改。由于清朝政府赋税屡增,税目繁多,人民负担过重,境内不时发生商民罢市、抗纳捐税等反抗活动。
    民国7年,税目有:印花货物销场税、山海税、买契税、典契税、契费、木税、山分税、木植费、豆麦斗税、杂粮斗税、粮石销场税、木炭税、车捐、牲畜税、白酒税、黄菸税、参税、皮税、药税、杂菸税、屠宰税、验契税、验契注册费、猪羊税、丙种牌照、烧课、烧课津贴、当课捐利和领照费。
    是年县署征收田赋为159 273.881垧,每垧征收大洋5角,共征收大洋79636.94元,按规定县署从中每百元抽留费用5元,计年支大洋3 981.84元。
    县税捐征收局,民国7年共征大洋114 385.85元,民国8年共征大洋138 656.81元,民国9年共征大洋151 471.79元。
    民国10年,地方各项税捐的征收标准是:
    警察垧捐,分上中下及学田地4等。上等地每垧收大洋2角,中等地每垧收大洋 O.17元,下等地每垧收大洋O.14元,学田地每垧收大洋O.1元。
    保卫团垧捐,分上中下及学田地4等,上等地每垧收大洋O.18元,中等地每垧收大洋0.15元,下等地每垧收大洋O.12元,学田地每垧收大洋9分。
    学务垧捐,不分等,每垧收大洋5分。
    自治垧捐,不分等,每垧收大洋2分。
    营业附加税,按商家卖钱抽收1成。
    粮捐,按出境之粮作价每吊收钱8文。
    商捐,按各商户大、小分别征收,无一定则率,按年造具预算书填送备案,年约收钱6万吊。
    车捐,按财政厅改定新章征收,仅冬季征收1次,过期加罚。
    木植附加捐,按木商缴纳正税比例征收,每正税10吊收附加捐钱2吊。
    上列税捐民国7年至9年征收总额为大洋239 248.09元,吉钱3 181 072.524吊。
    民国20年,全县收税捐总额为7 000万吊。其中垧捐4 800万吊,附属垧捐600万吊,车捐450万吊,屠捐15万吊,营业捐450万吊,木捐10万吊,粮捐500万吊,汽车税5万吊,学田税20万吊。电话税150万吊。年支出总额7 000万吊。其中:警察1 800万吊,保卫2 000万吊,教育1 800万吊,其他1 400万吊。
    伪满洲国期间的赋税分为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种。国税由伪财政部直辖之税:捐局征收,地方税由县财务处征收,收入额充做县公署行政经费。税捐局及县财务处于县内各地设置分卡,负责征收各地之税捐。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由县公署征收的国税总额21 113.08元。其中:田赋10 411.18元,契税135.91元,买卖米谷税1 267.08元,斗税254.25元,山货税289.24元,菸税1 584.37元,补助费1 142.82元,酒税4 135.88元,菸酒牌照税162.16元,筒课说923.07元,杂税807.12元。另收田赋罚金2 601.6元。
    由税捐局征收国税总额9 643.07元。其中营业税1 765.83元,摊床税688.44元,木税321.5元,木植税659.59元,山分税494.71元,木炭税32.1元,牲畜税5 197.9元。
    以上全县共征收国税总额30 756.15元,田赋罚金2 601.6元。
    县公署征收地方税(垧捐)35 409.32元。
    县商务会征收地方税(营业附加税)1 881.98元。
    县财政处征收地方税捐3 427.89元。其中车捐1 643.57元,屠捐33.26元,木捐202.34元,粮捐1 548.72元。
    县警务局征收之税捐(营业许可证费)383.1元。
    以上全县共征收地方税捐总额41 102.29元。
    地方税中尚有汽车、电话、学田等税捐,伪满大同元年未征收。伪满大同年间五常县地方税制表(附表)
   1946年解放后,本县地方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工商各税两大类。工商各税,经过几度调整和改革,到1985年共开征工商各税9种。
一、农业税(俗称公粮)一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48年,依据《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查田定产,土地丈评,将旱田分为4个级差,水田分3个级差;按级差、面积、产量平均负担农业税。旱田负担21%,水田负担18%。各区向农户下达公粮任务时,依据土地评级平均计征。交公粮以高粱为标准粮。标准粮与各色粮的兑换率是:1斤高粱兑换1斤谷子或1.3斤包米,兑换8两大豆或8两粳子、8两绿豆,兑换7两稻子或1.5斤稗子。每垧旱田征收公草(谷草)60斤,水田征收草袋子两个。
对贫困军、烈属及特殊贫苦的孤、寡、老、弱和残废,免征公粮,对小麦地、公有地、机关部队地、学田地、新荒地一律免征,二荒地免征公粮任务66.6%。重灾地免征公粮任务60%,轻灾按歉收程度酌减。当年完成公粮入库21 194 655斤,比1947年多入库9 566 655斤。
    1949年全县耕地(不包括公有耕地)旱田100 563.96垧,水田9 697.11垧。经查田丈评,全县旱田从2级(无1级地)到18级;水田从4级(无1、2、3、5、6级地)到311级。1级地常年垧产量为500市斤,每增加产量200市斤进1级。1949全县评定旱田等级表;1949年全县评定水田等级表(附表)
    公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免征面以区为单位不超过总农户的5%。免征条件是:革命烈士家属,残废、荣军及民兵、民工因支前残废无劳动力者,土地连续遭受两年严重灾害者,老、残、孤、寡、无劳动力者,移、难民在3年以内者。
    当年,省核定公粮征收率为总产量的20%,地方附加粮为公粮负担量的15%(折合总产量的3%),运费粮为公粮与附加粮总量的5%(折合总产量的2.3%),共入库公粮55 920 772斤。同时,每垧地征公草(谷草)40斤。
    1949年至1962年,本县农业税一直以征收实物为主,即把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主粮高粱进行征收。当时的主粮单价每市斤为0.0635元。从1963年开始实行"以粮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主粮单价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化,每市斤调为0.084元,1979年调为 O.098元。
    1958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农业税务条例》以后,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政策和比例税制,依据一定五年不变的粮食常年产量,税率为13.5%。集体或个人依法开荒免税3到5年,农业科研部门耕种的土地免征农业税(指试验示范面积达70%以上的单位)。对于受灾歉收和贫困的山区,经批准,按照减免政策给予适当的减免。农业税附加,1964年以前为10%,后改为14%,增加部分作为社教运动经费,后用于支援社队企业。
    1962年中央提出"藏粮于民。的方针以后,农业税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及"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全县平均每亩旱田常产为165斤,水田278斤,菜田305斤。旱田每亩负担农业税25.4斤,水田每商负担42.8斤,菜田负担47斤。1962年应征税额折款每亩旱田1.61元,水田2.72元,菜田2.98元。到1979年,主粮单价调为O.098元,全县每亩负担税额平均为2.82元,水,旱、菜田因常产不同,税额也有差别。
    按照依率计征,增产不增税的规定,粮食产量虽然逐年提高,但农业税负担却越来越轻。1962年以前实征正税和附加农业税不超过常产的15%,一般年景在10%左右。1969年是9%,1979年是6%,1982年农业丰收,农业税负担不足5%。
    1974年,根据省1972年《农业税征收方案》中对历年尾欠农业税进行"减、缓、免"的处理精神,对197 O年以前的772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33.4%),由于农、业遭灾,连年歉收,债务大,口粮靠返销等原因,所欠农业税127.3万元,全部豁免。
    1980年,农业税实行预算包干以后,按照规定的减免原则,农业税减免比例有所上升。197 O年全县减免了4%。1980年全县减免32.2%,1985年由于灾歉较重,以及社会减免率由历年的2%增加到3%,全县减免上升到36.9%。全县历年农业税减免情况表(附表)
   二、工商营业税1946年税务局征收工商税的对象主要是流动商贩和产品无定量的手工业者。
    1947年五常税务局给各税务分所长发布了第五十号训令。内称:"查去年七月所颁发之《松江省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松江省地方税暂行条例》,在将近1年之实施中,虽已屡经修正,然缺点尚多,并已不适合目前的情况,今特重新制定《松江省内地货物税暂行条例》、《松江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松江省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松江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于6月1日业已颁发施行在案,内《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只供研究未作决定,暂勿公布执行,其余条例均定7月1日实行,仰即布告军民一体遵办为要,此令。"根据《暂行条例》确定了以下5种税收暂行办法。
    乙种营业税:对各种摊床分别限定门市、露天两个市场,市场各设负责人,下分若干小组并设组长。每期布置营业税时,召开大会评定等级,按等级收税。
    丙种营业税:对外地来的流动商人和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流动商贩,采取交易前收税,后又改为扣押一部分货物的办法,待税金交齐后,把扣押的货物取回,以保证税收。
    产销税:酒税管理,每旬检查一次出酒量、酒度和使用原料。厂家先填表到税务局报税。有时也进行抽查。对粮米加工厂随时检查,5日缴一次税,对卖粮市场随时随地检查征税。
    屠宰税:规定五常、山河两处屠宰场,对没有牲畜交易税票的拒绝屠宰,经屠宰后持屠宰场证明和牲畜交易税票到税务局报税。
    牲畜交易税:交易场在县城南门税务检查分所前,场内设4人值勤,买卖成交后随时随地缴税。
    1949年8月17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下达了《为征收三八年第一期预征营业税指示》的文件。按文件规定给本县下达了预征民国38年1月至4月的营业税22亿元,5至10月份预征营业税21亿元。均按期完成了征缴任务。
    1950年初,国家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县内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正。本县除农业税外,有盐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0种。
    1958年,按国家规定,将原来在生产流通环节实行多种多次征税的工商税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简化。
    (一)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二)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三)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
    (四)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
    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开征了集市贸易交易税,年末停征。
    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73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这次改革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的工商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个人买卖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自行车暂停征)、集市交易税(暂停征)8种。
    1981年5月以后,按中央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通告》,动员全县所有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税务干部全力以赴,逐个企业检查验收。共清查出偷、漏税和拖欠税款56.5万元(其中偷、漏税款29.5万元,拖欠税款27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县税收任务。1981、1982两年连续受到松花江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嘉奖。
    1982年以来,税务部门对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了复查和整顿,共清理出偷、漏、错税款1 432 487元。1982年至1985年清理偷、漏、错税情况表(附表)
    1983年初,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省下达给我县的征集任务为52.9万元,实际完成103.6万元。10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自筹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肝征建筑税"的规定,对基建项目和建筑工程使用投资的单位,按1O%的税率收缴建筑税。从开征日起,到1984年底,实收建筑税额19.6万元。
    是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核定,全县利改税的总户数为52户(省级4户、县级48户),其中定为大、中型的36户(省级4户、县级32户)、小型的1 6户(县级)。当年征收所得税341.3万元。1984年,征收所得税460万元,完成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198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财政部《关于凋整农村社队企业,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率的规定》,将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一律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是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通知》,按《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条例(草案)》的第二条,重新规定了产品税的税目和税率。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五常县执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附表)
    1985年7月,税务局按国务院存全国范围内开展税务大检查的决定,在全县范围进行一次税收大检查。共清查出错漏税款414 523元。
    同年,是本县执行第一、二两步利改税的第一个完整年份,全年工商税年计划为1 925.6万元,实际完成2 048.3万元,超计划6.37%。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29.3万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国家建议数为72万元,实际收缴244.1万元,是1984年的1.5倍,是国家建议数的2.4倍。1985年全县工商税收分项统计表;全县历年税收收入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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