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五常县志》
 
 
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三节 信贷
 
 
    民国期间,私人开设当铺的典当抵押业务,就是一种信贷活动。缺钱户用衣物、装饰品以及珠宝玉器等做抵押,向当铺贷款。“当”期一般为3至6个月,多至3年。所走当期期满,"当主"必须去当铺还款付息,赎回原物,如果过期不赎,即成"死当",抵押品就无条件的归当铺所有。"当"款额,一般只占实物价值的1/3。利率是,当期1年以上的月利8至4分。不满1年的5至6分。   
    当时,社会上还有以土地、房屋做抵押借贷的,叫做"典当"。"典当"期一般以8年为限。在"典当"期内,收益全归典当权者。典当权者在典当期内,也可以转典给他人,但不许超过原典当金额和期限,在典当期内如果房屋被火烧,典当权者负有把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典当要请第三者做中证人,订立契约,契约形式有两种,一是口头契约,二是签立契约书。逾期不赎,产权即归典当权者所有,谓之“死契”。 
    由于社会上没有信贷机构,私人之间的金钱借贷盛行,借贷期限一般是春贷冬还或夏贷冬还,不满1年者居多,利率是,贷期长的,月息3至4分,贷期短的,月息5至6分。也有少数春贷冬还,月息10分或年息10成的,称为"大加一”的高利贷。更甚者,是"驴打滚"高利贷,就是到期限贷款人不能还本付息就把大加一的利息加入贷款额,下年一起计算利息,即利滚利。如贷1 000吊,到期把1 OOO吊利息加上,下年就按贷款2 000吊行息,再过1年就按4 000吊行息。受这种惨重高利盘剥的人,多数被弄得倾家荡产。这类私人借贷还必须以亲朋挚友为保证人才能成交。
    伪满溯国中央银行五常县支行,从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开展存、贷款业务,各种存款利率以万元为单位,活期存款日息3角,特种活期存款日息7角。预约存款日息9角;定期存款6个月的利率4.2厘,1年的利率4.7厘。各种贷款利率以万元为单位:信用贷款,日息2.5元以上;以不动产、商品及其他实物做抵押的,日息2.3元以上,谷物、汇票和公用贷款,日息2元以上;以金银做抵押的,日息1.9元。截止1936年统计,五常支行向全县农村共贷款508户,贷款79 999元,收回1 980元,占贷出总额的2%,收得利息517.1元。1936年1年吸收存款伪国币218 774.66元,贷出256 844元。伪满五常支行1936年存贷业务(月末余额)表(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县人民银行的各项贷款逐年增多。
    1949年,县人民银行对供销合作社贷款8 003元,个体手工业贷款3 000元,个体农民贷款1 000元,贷款总额仅1.2万元。
    1950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银行为支持经济复兴,贷款对象和贷款金额都有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向地方国营工业贷款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283万元,供销合作社贷款10.2万元,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个人贷款11.8万元,总计贷款额为307.4万元。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1953年起,贷款对象又增加了合营商业。到1957年底,银行贷款总额为2 649.6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贷款增长了8.6倍。
    从第二个五年计划到三年调整时期的1965年底,银行各项贷款总额为6 719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增长1.5倍。
    从1966年到1975年底,人民银行各项贷款总额为12 475.1万元。有些企业全靠国家贷款维持生产和营业。
    粉碎"四人帮"以后,县人民银行遵照1977年11月国务院对银行工作提出的"八项规定",人民银行进一步整顿和加强了货币发行、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金银外汇管理等各项业务,改革工商信贷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管理办法。贷款对象由原来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扩大到个体工商企业和外贸贷款。贷款种类由原来的国营工业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商业企业、商品流转贷款,又增加了工业企业定额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集体工业小额设备贷款、集体工业贷款、集体商业贷款、个体贷款。到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的1980年底,县人民银行各项贷款总额达到18 846.1万元,比1965年增长1.8倍。1980年以后,人民(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贷款种类上既有分工又同时分别办理一些同类贷款。但人民(工商)银行的各项贷款总额仍比1980年以前有所增加,到1985年底工商银行各项贷款额为31 857.7万元,比1980年增长69%。
    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贷款额逐年增加,平均每年递增148万元。贷款结构也有很大改变,由过去集体贷款多、个人贷款少,粮食贷款多、多种经营贷款少转向个人贷款多、生产性贷款多的新趋势。1984年个人贷款(包括专业户、重点户)占贷款总额的76.3%。过去农贷年年放的多收的少,1982年前积欠贷款额达3 302万元。从1983年起,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放多收少的被动局面,1983年共放农贷1 528万元,实际收回1 601万元;1984年发放贷款1 884万元,收回1 932万元。做到了有贷有收,略有回笼。同时,也改变了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老规矩,做到常贷常收,常年支持农村新兴的各种生产项目。在1984年秋的收贷旺季中,发放贷款1 894万元。四个年份农业贷款投放回收情况表(附表)
    自1979年恢复农行以来,对238个农村集镇企业,发放贷款780万元。同时,对102个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专业户,发放贷款1 700万元。1980年以来5年中,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对全县农村35个国营企业累计发放商业贷款16 571万元。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