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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四节 基建投资
 
 
    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分为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地方机动财力及部门企业自筹资金。基建拨款是依着"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的原则进行拨款。
    全县从1949年到1985年,这37年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15 419万元。其中,1963、1964年和1967至1985年,这21年的投资额1O 235.4万元中,有国家预算内拨款6 64.7.8万元,占64.9%;自筹资金3 587.6万元,占35.2%。
    在37年的投资总额中,完成生产性建设10 947.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1%(其中:工业4 201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7.2%;农、林、水利、气象6 746.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3.8%);完成交通性建设678.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4%(其中,交通邮电58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8%,其它93。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O.6%);完成非生产性建设3 793.1万元,占投总资额的24.6%(其中,农用事业379.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47%,文教633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科研11.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07%,卫生30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商业金融15.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住宅732.7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76%,其它1 714.8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1.2%)。
    基本建设投资,出财政拨款,逐步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贷款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建材等各类企业。对于行政单位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实行财政拨款办法。这样才有效地调整了国家同企业在投资使用上的经济关系,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贷款单位在建设前认真计算经济效益,合理选定建设方案,在建设过程中,注意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提前建成投产,发挥投资效果。
    建设银行于1979年,一次放给拉林水泥厂基本建设贷款14.69万元。从1979年至1985年,还发放了中央信托(农村电影院用)、省财政委托、地方建材和利用存款等各种更新改造技术措施贷款624.4万元。在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县各时期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表;更新改造技术措施贷款发放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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