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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四编 政事
 
 
第二章 行政机构
 
 
第一节 机构沿革
 
 
    一、清末县衙
    五常县在清光绪六年(1880年)以前没设县级政权机构。有关放荒、田赋、户政、军事、民事诉讼等均由五常堡协领衙门兼理。光绪四年(1878年),吉林将军衙门派委抚民同知毓斌、委用通判陈治勘察同宾(延寿)、五常、阿克敦(敦化)3处,何处可以设治。后经吉林将军衙门转呈清政府,经吏部、礼部、兵部、工部议合后,由军机大臣奏清光绪皇帝批准,于光绪六年十二月八日(1881年1月7日)正式在欢喜岭建立五常厅衙署,并委派毓斌为抚民同知,下设巡检,司狱、教谕、理事、通判、训导、笔帖式等官员,增加八旗卫兵24人。五常堡协领衙门仍设在五常堡,主管军事。在山河屯设立分防经历1人,在东南9 O里的兰彩桥没分防巡检1人。宣统元年(19 09年)遵命改厅为府。
    拉林地区,清初为阿勒楚喀副都统所辖,于清雍正三年(1725年)设立协领衙门。乾隆九年(1744年)设立拉林副都统。乾隆三十四年裁撤,改为拉林协领衙门。双城厅成立后,拉林为双城厅属巡检衙门,直至清末。
    二、民国县政府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民国元年)12月17日经民国政府批准将五常府改为五常县公署,下设有税捐局、教育局、巡警局、实业局等机构。县公署最高长官为知事,民国18年(1929年)改称县政府,最高长官为县长。县政府执政至民国2O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止。
    三、伪满县公署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五常成立了伪五常县公署。县长由中四人担任,参事官又称副县长,由日本人担任。下设庶务、行政、警务、财务、地政、开拓6个科,科下设股,分别负责处理各方面工作。伪满洲国康德七年五常县公署组织机构表(附表)
    四、县人民政府
    (一)五常县人民政府
    194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东北人民自卫军进驻五常县城。于1946年1月4日成立了五常县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五常县人民政府。
    五常县人民政府是五常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主要职机有10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障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955年8月,根据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规定,改五常县人民政府为五常县人民委员会。
    1956年3月22日,五常、拉林两县合并后称五常县人民委员会。19 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县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接管。19 67年9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根据新《宪法》规定,改称五常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下设若干职能科(局)和区(公社、乡镇)村(生产大队)。建国初期只有民教科、建设科、财粮科、公安局、企业科、秘书室等少数职能机构。随着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机构不断变动,名称也多有更改,有的机构时裁时设。几个年份县政府机构变化情况表;全县各区(乡、公社)、村(生产大队)机构和职务设置表(附表)
    (二)原拉林县人民政府
    1947年奉松江省政府训令:将双城县的双东区村联合办事处全部管境划为拉林县,委任郑秀峰为县长,自1月1日起办公。郑秀峰于1月15日到任后,组成了县政府。
    县政府设科长2名、股长2名科员15名、通讯员5名、电话班2名。县公安局长1名、办事员5名、通讯员1名、警卫连128名。区政府4处,每处7名共28名。区中队10名。村公所10处,每处3名,共33名。
    县政府成立后,自1947年2月16日将区政府改为区公署,当时有5个区公署,即:第一区公署,设在拉林街;第二区公署,设在八家子;第三区公署,设在兴隆西;第四区公署,设在王粉村;第五区公署,设在牛家站。
    1948年6月10日起,按省政府指示将区公署改为区公所。
    1949年3月,将原有5个行政区划分为7个行政区。即:城关区(原一区)I背河区(新划区,即一区南部,二区西部),新民区(原二区),兴隆区(原三区),兴安区(原四区);兴业区(原五区);利民区(新划区即三、四、五区之各一部)。
    以上7个行政区一直到1956年3月五常、拉林合县为止。
    县政府的内部机构,在初设两个科1个局的基础上,随着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到1955年已经设有:办公室、监察委员会、民政科、教育科、工商科、农业科、财政科、粮食局、公安局、税务局、卫生科、供销社、邮电局、法院、计统科、人事科、林业科、交通科、检察院、计划委员会、专卖事业管理局、人民武装部、县人民银行等机构。
    (三)、原山河县民主政府
    1947年1月为加强后方战备,将五常县之山河屯、向阳山、沙河子3个区及舒兰县的平安、水曲柳2个区划出成立了山河县。隶属吉林省吉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县城设在山河屯。  
    县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经科、公安局、税务科、金库等机构,有工作人员31人,勤杂人员21人。
    山河区政府9人,平安区政府11人,水曲柳区政府11人,向阳区政府12人,沙河子区政府12人。
    区下设38个村。
    县区政府武装大队、中队共有161人。  
    山河县子1947年11月6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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