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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二节 户政
 
      
    清乾隆七年(1742年),拉林地区旗民户籍由协领管理,对汉人实行封禁,不准入档(落户)。咸丰四年(1854年),五常堡地区开始放荒,准许汉人认领土地,安家立业,户籍分别由5个社管理。同治八年(1869年),五常堡设立协领衙门以后,户籍统归协领署管理。光绪六年(1880年)设立民官衙署五常厅,实行旗、民分治。民国18年(1929年),撤五常堡协领衙门,所管户籍移交给五常厅下之警察所管理。伪满大同2年(1933年),按96号教令《暂行保甲法》规定,实行保甲制,户籍由甲、保、警务局3级管理,改街、村制后,户口改由街(村)公所管理。
    1946年1月,解放后的户政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混乱,户无登记,人口无记载。建国后,户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城镇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和治安户政科直接登记管理,每500户左右为1个户口责任区,配1名户籍民警进行管理。农村未设派出所之前,由区、乡负责户口登记,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制度。1981年派出所建立之后,其管辖区的居民户口,全部由派出所管理。
    1973年以后,城镇户口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公安局治安股(后为户政科)3级管理。农村由所在大队(今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派出所管理。
    1946年2月成立公安科之初,为适应解放战争和土地改革的需要,于1947年对全县户口进行了清理。全县各区采取双城县样本一式两份填写户口册。城镇由居民组、牌长负责登记填写,一份报公安局行政股,一份留存分驻所。户口迁出迁入、人口出生死亡先由居民组、牌长保证,农民会审核,区政府备案,然后到分驻所及公安局行政股办理。农村由农民会和公安助理负责办理。
    1948年3月,公安局抽调15名干警,对全县户口进行了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转出转入、结婚离婚、辞退就职、分居同居、职业成分等。户口种类分住家、公共、公寓、工商、难民、嫌疑6种。1953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进行了第一次人口调查登记,登记标准时间为6月30日。调查登记之后,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1964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抽调7名各部门领导及39名干部,组成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前,训练基层骨干1 617人,宣传员11 056人。全部普查工作按“严肃认真,一气呵成,不错不漏,保证准确”的要求,于8月1日全部结束。
    1981年6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成立了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全县抽调589名普查指导员和4 200名普查员、经过户口整顿和普查试点,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982年7月1日零点为标准的普查时间,开始正式普查登记,到10日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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