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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三节 治安
 
 
    1945"九·三"光复后,县内社会秩序极度混乱。日伪残余、地痞流氓横行乡里,土匪盗贼蜂涌四起。大烟馆、赌场、暗娼、妓院、反动会道门等社会渣滓充斥各个角落,杀人越货、诈骗偷窃、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接连不断,名目繁多的国民党"建军"要员也乘隙而来,收编土匪,大搞建军,造谣惑众,宣传反共。人民公安设立之后,虽然各种犯罪有所收敛,社会秩序有所好转,但是,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一些国民党建军组织,诸如东北光复军、刘昨飞的国民党新编二十七军一零六师、东北先遣军、长白军、义勇军第三旅、国民党之各类特务暗杀组织,以及游弋在东部山区的小股残匪共5 000余众,仍在五常各地进行抢劫、绑架、暗杀、策反、刺探军事情报、攻打新生的人民政权等一系列罪恶活动。为了建立巩固的后方基地,保卫土地革命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定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国民党建军、特务、土匪和其他反共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按着党的政策,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少数土匪、日伪官吏、恶霸土豪、特务、反动建军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道首处决了一批,对多数罪恶较轻,民愤不大,认罪服法的分子给予从宽处理。
    建国后,随着政法机构的完善,社会治安秩序方日渐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初步得到了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打击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狠抓综合治理,刑事案件不断下降,恶性案件逐渐减少。
    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7月25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活动。至1985年12月共打了两个战役。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一)流氓团伙分子;(二)流窜作案分子;(三)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的犯罪分子,(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六)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勾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与全县人民密切配合,至1985年12月,经过两个战役,捕了一批,判了一批,教养了一批,依法收缴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收缴各种做案工具近千件。
    "严打斗争",使社会治安状况出现了持续地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加,社会风气日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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