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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六节 消防
 
 
    民国时期,县城内就设有消防组,隶属公安局管辖。消防组配组长(委任)1人,组员2人,轮流值班。遇有火警便鸣钟召集商户、作坊人等带水桶及钩杆叉斧等救火工具奔赴现场救火。
    伪满康德3年(1936年)4月,各警察署管区,按"保甲法"形式成立了消防组,每组9至2O人不等,由署长训练和指挥救火,消防工具有锄、锹等。伪满康德4年县城消防队给队员发了服装、头巾。配压式消防车l台,及警钟、梯子、刺叉、帆布水桶、大斧、大棰、耙子、大绳等。
    解放后,于1948年,建立了人民消防队。队内设正、副队长、文化干事等职。下设警备、救护两个班,破坏、消火两个队(队下设班),全队干部、队员共132人。队部设五常镇内今棉织厂处。院内建有防火瞭望台一座(兼做防空监视哨),安手摇报警器。1950年消防队减编为3个班,共17人。另有工商界义务消防队员200余人。这些队员平日或商或工,闻警即为消防队员。当时消防队有手压式消防车、钩子、二齿子、梯子、刨镐、大绳、水桶等简易消防工具。1963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对原有县镇专业消防队(组)进行改编,班以下队员逐步实行义务兵役制,队长、指导员仍属地方事业编制。干警编制25人。党务行政归属当地领导,业务受县公安局及上级消防组织双重领导。山河、拉林两镇的消防队仍属公安消防事业编制,与派出所合署办公。1967年,县消防队调入1台新式解放牌水罐消防车,另有1台旧式消防车。1981年改称五常县消防中队,全部实行义务兵役制,隶属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松花江地区消防大队管辖。干部由省、地调动,兵源由国家统一分配。现在消防队共有国产消防汽车6辆(其中消火兼指挥车1辆)。 
    近年,县人民政府对防火监督工作抓得紧,火灾逐年减少。1971年全县发生火灾27起(其中重大火灾7起),共损失18万元。1978年为18起(其中重大火灾4起),共损失9.3万元。1982年为14起(其中重大火灾4起),共损失11.5万元。1984年为7起(其中重大火灾2起)共损失6.1万元。1985年为7起(其中重大火灾2起),共损失6.7万元。
    人民消防工作,初建时没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只是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掌握情况和进行1年几度的防火检查。1962年10月才在公安局内设立了专职的消防股,1980年改为防火监督科,1984年转为现役,为正科级单位。至此,队、科消防体系始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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