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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七节 看守所
 
 
    清光绪七年(1881年),五常厅抚民同知毓斌修衙建署时,在仪门外修监狱1处,内建前廊后厦砖瓦结构监舍10间,女监舍5间。
    民国10年(1921年),监狱南监舍5间已塌,另建看守所两处,各有监舍4间。监狱羁押已决未决犯60名。民国16年羁押未决犯78名,已决犯132名。月囚粮大洋127.75元,年囚衣大洋231元。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12月,在县公署院内修钢筋水泥结构监狱1栋。内配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1人,雇员看守8人,戒护11人。年监禁人犯百余人。伪满康德3年5月以后,因押人过多,监舍拥挤,将已决犯残刑6个月以上者送往北满特区监狱监禁。
    1946年2月,县民主政府公安科将伪满设在县政府院内的监狱改为看守所。当时羁押的犯人大多是土匪、国民党建军头子,特务、反动会道门道首和日伪官吏、土豪劣绅中罪大恶极的政治犯,盗窃犯很少。公安科改称公安局以后,对在押犯人采取了"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犯人可以看书读报,议论国家时事。强令要求公安人员完全废除打骂和肉刑,对违犯者给予"相当处分"。又规定每星期由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及县委或县长亲自查一次监所的制度,对错捕、错抓者予以纠正。1949年9月,遵循东北人民政府通令,对在押犯人的囚粮标准做了调整。规定由国库发给每人每日一斤二两囚粮,和相当于三分之二的大灶菜金。
    50年代后期,将看守所迁至新址。监舍环境大有改观,室内取暖、住宿条件有很大改善。1963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重新规定了"犯人生活供应标准"。规定中指出:"未决犯人,不参加劳动的,其口粮,按当地居民现行标准供应,但不能低于当地居民定量水平。蔬菜每月每犯不超四十五斤......平时和节日的细粮和副食品的供应,均按照当地居民的供应标准供应",对"病犯、特殊犯人伙食补助,在定量内可酌情多照顾一些细粮。轻病犯每日补助_角五分,重病犯每日补助二角五分,极严重的病犯还酌情多予补助,外国籍少数民族犯人以及其他特殊犯人,在生活上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押犯人的生活条件又有新的改善。监舍内更换了新式的封闭式便筒,取暖设备由火墙改为暖气,饮用水全部为开水,轻病犯可随时就医,重者可住院治疗或保外就医。伙食标准也做了相应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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