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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三年(1725年)和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政府先后在拉林、五常堡设立协领衙门之后,词讼命盗案件均由协领署掌管。光绪初年,协领规定命案须由乡约呈报协领,然后派蓝翎骁骑校带仵作勘验,再派总界官骁骑校严缉。光绪六年(1880年)五常厅设巡检管司狱事和理事通判各一员,辅佐抚民同知管理地方词讼命盗案件及监狱事宜。另在今山河镇和兰彩桥(光辉乡)分别设立分防经历和分防巡检衙门佐理本地的命案词讼,审判权仍控制在县抚民同知一人之手。光绪七年(1381年)双城厅设立之后,在今拉林镇亦设立了分防巡检,佐理双城厅处理本地的命案词讼。
民国元年(1912年)县知府改称知事,词讼案件仍由知事审理,民国6年(1917年)府内增设司法承审员、司法科长、录事、科员4职,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民国13年(1924年)改设初级审判厅,由县知事兼任推事长。民国18年(1929年)又改由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县长)审理诉讼案件。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县内人民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斗争风起云涌,日伪当局为了镇压人民的抗日斗争,于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建立了吉林省永吉地方法院五常分院。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10月11日划归哈尔滨地方法院管辖,称哈尔滨地方法院五常分院。内设审判官、监督书记官(日本人),执行书记官和书记官、庭吏、雇员、委任官试补等。
县人民法院建于1946年1月4日。当时称司法科、科长张守约。管理人民诉讼案件。1947年1月山河建县时,也建立了司法科,同年11月随撤县一并撤销。1949年3月改称五常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惠长寿兼任,副院长任永泰,内配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行政和法警共13人。原拉林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郑秀峰兼任,代副院长文福宽,编制11人。1954年县人民法院增设典狱长、典狱员,共有干警15人。两县建院之后,均设有看守所,所内配专职看守员管理教育犯人。1954年,看守所和劳改单位由法院划出,归公安局管理。
1956年3月五常、拉林两县合并后,在拉林、山河,光辉8处设立了人民法庭。
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法院的机构和人员出现了较大的变化。院长被错定为"中右",降为副院长,由副县长兼任院长,4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被错定为“中右”调离法院,5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律师被错定为"右派分子"保留公职,下放农村监督劳动。(已于1979年相继平反改正)
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法院变为审判科,人员减到11人。撤销了拉林、山河、光辉8处法庭和五常县法律顾问处。1960年7月,公检法三机关又重新分设,法院编制15人。同时,恢复拉林、山河两处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砸烂"、"夺权"。
1968年实行"军管",法院工作由军管组的审判组代替。
1973年撤销军管后,于6月重建人民法院,编制24人。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刑、民两庭各设庭长1人及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又设拉林、山河、胜利(小山子镇)8处法庭,分别负责15个乡、3个镇的有关案件。拉林法庭8人、山河法庭6人、小山子法庭4人。1979年10月法院编制增至60人,其中新增12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充实到各庭。恢复了法律顾问处,新建了公证处。
1983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县法院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政工科、信访科、办公室、执行组以及拉林、山河、小山予法庭。
1984年,根据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和严肃执法的要求,法院编制扩至75人,院长赵颐龄,副院长姚维新、史常元。
1985年7月,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乡一庭"的要求增设了常堡、向阳、背荫河、冲河,牛家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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