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五常自清光绪七年(1881年)设治时起至民国6年(1917年)设立审判机构之前,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统由县知事兼理。至民国6年(1917年),《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及《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颁布后,由承审员协助知事审理案件。民国13年(1924年),五常县设置初级审判厅,审理初级诉讼案件,统归承审员审判,以县政府名义行之,但要由承审员负其责任。属于地方管辖案件,须由县长交承审员审理,但县长要与承审员共同负责任。民国18年(1929年),曾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和辩护制度。伪满洲国的审判事宜,仍沿袭"九·一八"以前的旧制,县审理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审判要遵循已颁布的《六法全书》,已演变为殖民地的法律性质。1946年1月,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在国家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主要依据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纲领、决议、条例,规章等,正确审理各种案件。
    1954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开始实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隐私案件除外)陪审、合议、辩护和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1956年3月,拉林、山河、光辉8处人民法庭,按照《人民法庭组织法》规定,负责审理管辖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个时期,人民法院遵循《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惩治贪污分子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据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必须经过核对,反对“逼供信"的原则,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审结了一大批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法令、条例、方针政策,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理了一批民事诉讼案件。从1946年至195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 942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曾一度由军事管制小组审理,工作人员不懂法,业务不熟,致使审理的刑、民诉讼案件出现许多错案。大量民事诉讼案件长期积压,无人审理。
    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1 159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复查后,共平反纠正了170起,182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对"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也均按上述原则进行了复查。其中平反纠正了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案件24起,24人。
    1981年以后,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陪审、合议、辩护程序和制度。1983年下半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批犯罪分子。198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90件,经济纠纷案件83件,刑事案件241件。其中,杀人案8件、强奸案36件(奸污幼女3件)、伤害案20件、抢劫案21件、流氓案17件、盗窃案98件、诈骗案5件、放火案2件、其它34件。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03件,经济纠纷案件115件,刑事案件148件。其中,杀人案5件、强奸案37件(奸污幼女5件)、伤害案13件、抢劫案111件、流氓案2件、盗窃案42件、诈骗案4件、放火案2件,投毒案1件、其它31件。县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情况表(附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