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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县里曾有民间"代书"为"打官司"的人书写呈状,俗称"刀笔吏"。书写呈状要由打官司的人付给代书报酬,酬金多少视"官司"大小而定。民国期间,此业颇为盛行。呈状内容多为土地争界、借贷、财产归属等民间纠纷。伪满洲国时期,在日本侵略者侵略政策的压抑下,代书只代写"平安家信"、契约文书等,书写呈状者已不多见。伪满大同2年(1933年)警务局内设司法股,它的任务是拘留、预审、搜查、押解犯人、清乡等,与司法行政工作毫不涉及。
1946年1月,在县民主政府内设立司法科,主管审判、狱政、劳改工作。1949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以后,撤销了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设专人负责。1956年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处及公证员,开展了法律咨询、代书刑事,民事诉状、辩护及公证等司法行政业务。1958年以后,随着反右派斗争和机构调整,这两个机构相继撤销。1980年1O月,按照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的规定,从公、检、法三机关抽调5名干部组建了司法局。
1985年,司法局有干部8人,局长陈士平,副局长王室久,督导员李保军,5名科员分别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政工、文秘、财会等工作。是年5月,全县组建了28个乡(镇)司法办公室,招聘了32名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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