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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律师
 
 
    律师事务所,始设于1956年,当时称法律顾问处,1958年随着反右派斗争的结束,法律顾问处随之撤销。1979年10月恢复人民律师制度以后,又重新组建了法律顾问处,隶属县法院管辖。1980年按照"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的原则划归司法局序列,属事业单位。1984年改称律师事务所,有律师5名(其中主任律师2名),另有兼职律师5名。
    律师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业务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国家法律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五项: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述案件自述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节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本县自恢复律师业务以后,至1985年共接受民事和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当代理人参加诉讼100件,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受人民法院委托担当辩护人参加诉讼的62O件,代书诉状1 246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1 930人次。通过业务活动避免经济损失70万元,有31起案件通过律师辩护改变了性质和刑期,又在9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联合体建立了法律顾问点。1980年至1985年律师业务活动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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