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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五编 政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五节 公证
 
 
    1956年7月,在法院内设立了公证员,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由法院院长领导。1959年随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公证员亦随之撤销,1973年6月,重新组建人民法院时,法院内设兼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1980年10月,公证业务和兼职公证员划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11月5日正式成立公证处。1985年有副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2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共有14项。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二、证明继承权;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四、证明收养关系;五、证明亲属关系;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七、证明出身、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八、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十一、保全证据;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十三、代当事人起草公证的文书;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1982年至1985年公证业务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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