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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在民国期间,县公署为应付灾年对受灾者给以赈济,曾劝集积谷,以备荒年,但却没有解决贫困问题。伪满洲国时期,虽建有积谷仓,但多是有仓无粮或有粮不放。
1946年,县民主政府成立后,才真正实行了社会救济和救灾工作。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组织生产,介绍工作,扶助资金和救济钱物。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社会困难户、城乡"五保户"和精简老、弱、残职工,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给人民群众,"为党分忧,为民解愁”。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6年至1985年共发放救济款3 500余万元、衣被50余万件、布料500余万尺、粮食300余万斤、建房木料2 OOO千余立方米,以及鞋帽等物资。
一、社会救济
旧中国五常县曾实行过劝集积谷,县建官仓集中储存,每逢灾荒发放赈济粮。伪满洲国时期由各街、村建立积谷仓,但很少发放,没起到赈济作用。当时一些集镇的地方仕绅,采取施舍的方式,以慈善面目装潢门面,开设粥锅,但放粥次数不多。五常街大财阀商工会长朱福三和山河镇的名绅史廷辅、拉林的郎君堂都曾开设过粥锅。
19,46年民主政府成立后,将救济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列为民政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48年春,原五常县13个区普遍建立了义仓2至5座。各区从公粮中提取40到50万斤玉米、谷子、高粱等,由县统一掌握,区申报应救济的数额,经县批准,发放给缺粮的困难户,对有偿还能力的户实行春借秋还。1955年以后,义仓粮救济形式,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提取公益金和国家社会救济的形式。1964年全县有困难户8 074户,36 588人,支出救济费13.8万元。
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城乡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1979年至1985年,年平均支出社会救济费87.4万元。
二、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按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至1965年6月5日精简下放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按原工资标准的40%发给生活救济补助费和报销三分之二的医药费。至1985年底,共办理老弱、病,残职工救济补助572人,发给补助救济款22.88万元和医药补助费1.5万余元。
三、灾害救济
全县自1946年以来,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对遭受自然灾害者,政府首先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再给以国家救济。
1960年至1962年连续3年自然灾害期间,除发动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外,国家共拨款59.13万元,帮助群众渡过了灾荒。
1980年遭受了较大的洪水和旱、风、雹、虫等灾害,除广大群众生产自救外,国家拨救灾款9万元。
1982年全县又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县民政部门对遭灾严重的兴盛、杜家等7个乡镇,按受灾户数的30%下拨了救济款33.1万元。1985年支出灾害救济款58万元。
四、扶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生活明显提高,但仍有极少数因天灾、病祸、人口多劳力少、体弱多病、痴恭、呆傻、债务太多等原因,不能自给温饱的农户(人均收入不足150元者,约占农村总户数的15%左右)。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这些贫困户采取了积极的扶贫措施。扶持生产与扶助生活并重,既注意抓扶持生产生活解决温饱问题,同时又抓精神文明扶志扶贫。进而力争早日脱贫致富。主要措施有四:一是集体扶持;二是县、乡(镇)各单位包干扶持贫困屯;三是干部(扶贫辅导员)包户,四是国家救济。1981年扶助资金36.07万元。其中,扶助2 023户养猪2 372头;5户养羊26只;8户养兔74只;31户养牛31头;11户养蜂120箱;346户从事编织等副业生产,扶持325户种好地,扶持生产资金共2.24万元。组织2 572户植树797.55万株,以树抵债(欠集体)。扶助491户修建房屋1 197间,解决衣、被、鞋、帽8 373件,其他生活用具113件,为1.66万人治了病,扶助生活共33.8万元。1983年初有贫困户2.1万户,扶助资金42.91万元,到年末有2 893户脱贫(占贫困户的14%),其中381户致富(占贫困户的1.8%)。1984和1985两年又有4 000多户脱贫。到1985年末全县尚有贫困屯102个,贫困户1.4万户(占总农户的1 O%强)。1985年4月22日,县民政局先后两次投放扶贫贷款30.3万元,共扶持贫困户519户。8月26日,县直机关在扶贫帮弱活动中,有44个单位共捐献资金1.4万多元,成品粮6.4万多斤,各种衣物1.1万多件,各种布料1 000多尺,为贫困户解决了燃眉之急。1979年至1985年发放救济款物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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