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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常县自建治以来未见一部完整的县志,故全志各编所载内容,未划统一上限,但多数编上限始自清初,有些内容则上溯清代以前的不同历史时期,下限一律断至 i985年。
二、本志在撰写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和党的"十二大"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为指针,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资料,翔实地记述了五常县的自然和社会发展变化及经验教训,记述了五常县近霄余年的历史概貌。
三,为简述本县事物的演变,揭示其发展规律,在全志之首,冠以《概述》,综述人文地理及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概貌,以便读者观其一端,而知全貌。
四、本志《大事记》中所载内容,均为五常县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军事等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为避免出现割裂状态,采用了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写法。
五、历史纪年在使用夏历的同时,均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1945年"九·三"光复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分别写在有关章节和《大事记》中,本志未作专章(节)记述。
七、本志由记、传、图、表、录等形式组成。内设《大事记》、《自然地理》、《人口》、《建置》、《农业》、《工业》、《电业》、《城乡建设》、《交通邮电》、《商业》、《工商物价》、《财政金融》、《党派群团》、《政事》、《政法》、《民政》、《劳动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人物》共25编,90章,347节。志首设《序言》,《凡例》、《概述》,志末设《附录》。各编均本着以类系事,从古至今,古今兼收,以今为主,横排纵述,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的原则,以时间为序记述。
八、有些地名在历史上出现写法不一的现象,如"欢喜岭"、"五常镇", "拉林","刺怜", "小山子","太平山"、"胜利","中河"、"冲河","五常堡","常堡","兰彤桥","光辉","炕沿山","工农"、"杜家","二河","二道河子","背荫河"、"背河"等,遇此情况,撰写时均保持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并作了夹注,如兰彩桥(今光辉)等,以后再出现时,则不重注。为保持历史原貌,对旧社会使用过的计量单位,如“垧”、“陌"、"石"、"吨"、“担”、"砝"等,均按当时公用的计量制度记述,本志未做换算,对民国以前冠以"镶"的旗屯名,均保持原意,以后则按群众的习惯用法(国家已承认)改为“厢"字。
九、本志所载艺文诗词,只选代表作品数例作了简介,其余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的文艺作品、学术论文等,只载作者、篇名。
十、记入本志的人物,本着不为生人立传的志书通例和以本籍为主,兼顾外籍的原则,对历史上起推动和阻碍作用并有较大影响的已故者,为其撰写了传略或简介。但对不能立传或不够立传者,则采用名人录的形式加以记述。记入“烈士英名录"者均是在本地牺牲和本籍人在外地牺牲的革命烈士。
十一、对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本县涌现的爱国人士,诸如袁海龙、刘风会等,旧时素以“土匪"、"匪首"等诬贬之词称之。为恢复历史本来面貌,分别写出简介,予以正名。对被视为“善人"的朱福三等反面人物,秉笔直书,昭其罪恶事实,以揭穿伪善人的本质。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来自国家历史档案馆及北京、南京、广州、吉林、沈阳,大连、哈尔滨等地国家和省、市档案馆及图书馆的有关档案资料和刊物其次是选自县档案馆和县直各单位编写的有关资料以及知情者的日碑资料。为节省篇幅,多数档案资料和口碑资料没注出处,个别重要之处则在页末加了脚注。
十三、为反映事业的发展,本志设专编附录了重要地方文献资料,以补正文之不足。
十四、1949年11月20日县政府失火时,档案资料遭到焚毁。日伪政权垮台前夕,一些档案资料除被掠走以外,其余大部被销毁,所剩资料残缺不全,志书中出现断空、遗漏现象在所难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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