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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七编 劳动人事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1949年建国初期,全县企事业单位用人、系统内调剂等项工作,分别由各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956年3月成立劳动科以后,按照国家、省和县的规定,各单位招用新工人和调剂余缺工作统由县劳动部门管理。劳动调配工作日趋正规,私招、滥用、随意增人现象基本杜绝。
    1956年至1966年的10年间,先后为县内企事业单位安排了1 000余人就业,为哈尔滨铁路局、铁力干溜厂、伊春林业局等外地企业单位招收固定工人3 000余人。
    1967年至1972年的6年中,每年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临时工,既解决了城镇闲散劳动力就业问题,又满足了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1972年和1980年,依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1971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先后两次批准转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5 000余人,批准转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 000余人。
    1973年以后,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劳动局逐年下达的招工计划指标及政策规定,每年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一批新工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指导下,全县集体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自1979年以来先后办起集体青年厂、店411家,共安排城镇待业青年1.2万余人就业。
    1974年至1985年,全县共招收工人21 123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5 015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6 108人。1974年至1985年招工明细表(附表)
    为了广开城镇青年就业门路,统筹解决青年待业问题,按上级文件精神,于1980年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公司本身还办起了建筑工程队和旅、饭店等企业。同时提倡各工厂企业、机关自筹资金兴办一些青年商店、饭店,服务部、小工厂,安排所属单位的待业青年就业。凡符合集体所有制条件的青年厂、店经申请后,由劳动服务公司考察,劳动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可转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截止1985年全县共有各种青年厂、店239家,其中151家被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为集体企业。共安排待业青年8 895人。1984年,各主管局也相应地建立了系统劳动服务公司,从此就业门路更加广阔,使大多数待业青年有业可就。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县内企事业单位工人的余缺情况,采取分散、分批集中调剂调配和随时调剂调配两种办法为用人单位调配人员,使多编单位减轻了人浮于事的压力,缺人单位补充了生产骨干,劳动力得到合理使用,避免了浪费劳动力现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调动广大工人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全县共调配了300余名落实政策归队和夫妻长期两地生活的工人,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建设"四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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