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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七编 劳动人事
 
 
第一章 劳动
 
 
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
    1946年1月县民主政府成立以后,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重视。1948年全县按行业成立了10个职工工会分会,50个工会小组。在这些工会组织的任务中,主要一条就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和国家劳动保险、保护政策规定完善,劳动保护措施亦不断完善。1952年强调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一些企业单位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保护用品按上级规定的标准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1963年劳动部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际准补充规定》及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如铝、苯、锰、铬、锑、砷磷、氟、氯、硫化氢、氰化氢、TNT炸药、有机磷农药等)的工种;接触粉尘(如水泥尘、煤粉尘、石灰尘、石棉粉尘、石英喷砂、磷矿粉尘、铸造粉尘等)的工种;高温作业的工种,发给保健食品,如肉,糖、豆油等。
    1968年全县按着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报告》,对女工建立"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健卡。女工在月经期,如有身体不适反应,可以暂时从事适宜于身体状况的工作或按病假处理,待遇不变。怀孕7个月以后,每天减少1小时工作量,并调适宜的轻体力岗位工作。产期,产假56天,如遇难产可增加产假14天。哺乳期,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每月发给生育妇女1包卫生纸。五常纺织厂、五常制药厂、拉林水泥厂、山河橡胶厂等还建立了专门的女工卫生室。
    "文化大革命"中,防护用品的发放,没按标准执行,多数提高了档次和扩大了范围。1977年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了健康检查。1979年对全县26个企业进行尘毒普查,共普查6 543人,接触灰尘人数2 137人。1980年县印发了《五常县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发放际准仍按1963年劳动部和省劳动局公布的标准或经省批准的规定办理。《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原则和管理办法。
    1980年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的指示,成立了五常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对全县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司炉人员逐年分批轮训。1981年又对患矽肺病的工人采取按地区由所在医院包干的办法负责治疗,对矽尘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采取了预防措施。拉林水泥厂包装车间安装了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五常纺织厂、山河制毡厂安装了吸尘管道。拉林电子原件厂安装了吸毒柜,防尘防毒等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1985年拉林水泥厂对粉尘危害较严重的二号窑进行了改建,投资400万元,其中用于粉尘治理92万元,采用静电吸尘器吸尘,取得了粉尘浓度低于国家标准的效果。
    1982年5月,县劳动科、商业科、财政科和县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劳保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通知》,对全县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进行了整顿,纠正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缩短使用年限和用高档商品作劳保用品的不合理现象。1984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将职工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权限由劳动局下放给企业主管局负责,劳动局只对防护用品管理发放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985年五常县部分工厂发放劳保用品统计表(附表)
    二、安全生产
    1981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等劳动法规。县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由一名领导负责抓安全生产。各科局配备专(兼)职安全干部,各工业企业建有厂级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车间班组设专(兼)职安全员。全县在县安全保卫小组领导下,定期组织劳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盗、防尘毒、防车祸进行大检查,发现木安全因素限期解决。 
    1982年县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关于《五常县机关企事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条例》,各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第一"的方针指导下,制定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984年1月,在全县安全保卫大检查中,共检查了19个重点企业,消除不安全隐患42起。检查后召开了安全教育大会。会后在县城放映了安全教育片《悔恨》35场,直接受教育人数达27 800人次。4月和12月举办了两期安全员培训班,提高了业务水平。
    1985年12月5日到10日,在县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法委员会、公安局、经委、劳动局、电业局、县工会等6个单位抽调38人,划分7个小组,历时6天,分37项内容,检查了林区、油区、矿区、乡(镇)等44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239处。这次检查,对10个安全保卫工作好的典型单位,进行了表扬,对9个安全保卫工作差的单位给予处罚,共罚款360元。
    三、劳动保险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退休金、丧葬抚恤金等待遇。在劳动保险的企业中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后,五常县在县内地方国营的4 083名职工中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1956年劳动保险待遇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扩大到5 484人。1958年2月劳动保险待遇又扩大到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全县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共10 379人。到1966年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为47个,享受劳保职工17 654人。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劳动保险工作进一步受到重视。1979年,在县劳动科内设专职干部,具体负责保险保护的业务工作。1982年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进行了整顿。整顿后,全县实行保险的企业447个,享受保险的职工27 537人。1985年,县劳动局配保险保护干部2人,负责保险保护的监督、检查。全县有885个企业,享受劳动保险职工25 616人。1978至1985年职工退休人数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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