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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七编 劳动人事
 
 
第二章 人事
 
 
第六节 奖惩
 
 
    一、奖励
    五常县从1982年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精神,恢复了奖励制度。在县直机关、各乡镇干部中,都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制订出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事事有人管,项项有落实。相应地建立起平日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评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等受奖人员,按干部管理范围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给予奖励。1982年至1985干部奖励统计表(附表)
    二、惩处
    五常县对犯错误干部的惩处是根据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命令进行处理的。对犯错误的干部,根据错误事实、错误程度、检讨深度、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1957年受开除处分的17人;1960年受开除处分的10人;1965年受开除处分的2人、撤职的2人、开除留用察看的4人、降薪的5人;1970年受开除处分的3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3人;1981年受开除处分的8人、撤职的1人、记大过1人、记过5人;1985年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3人、撤职的1人,记大过5人、记过4人、警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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