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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十八编 军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四节 义务兵制
 
 
    伪满康德8年(1941年)4月11日,发布《国兵法》,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定年满19岁的男青年一律参加国兵检查,检查合格者便被征去服役,充当"国兵",服役期为3年。不合格者便去"勤劳奉仕队"受训、劳动,俗称"国兵漏子"。由于广大青年不愿为帝国主义当炮灰,很少有人报名服役,当局只好按照年龄强行征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从此,义务兵役制实行至今。由于兵役法符合人民的意愿,受到人民的拥护,因此每次征兵,广大青年都勇跃报名参军。
    新中国的兵役法对征兵年龄未做统一规定,一般以18周岁为起点,上限22周岁。具体根据国家形势而定,通常一年征集一次,有时两次。根据部队的需要,有时也征集一些16岁及17岁的"小兵",到部队进行专业训练,有时也征集少量的女兵。征集的方法是。根据国家和军委的征兵命令,按照省军区分配给本县的任务指标,根据各乡、镇适龄青年的情况,分别将任务下达到乡、镇党委、政府。然后广泛开展征兵的宣传教育,使应征青年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参军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愿报名,经过政治审查后,确定参加身体检查的人员,体检合格后,经乡,镇武装部和党委初批,最后经县征兵办公室审批后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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