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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三编 人口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二节 节育措施
 
 
    一、宣传教育,移风易俗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至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共举办5期人口理论学习班,培训200多名宣传骨干,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反复深入地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等文件。1983年元旦至春节期间以农村为重点,在全县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全县组织宣传队252个,宣传车12辆,宣传员1 000多人。召开干部会、党团员会、计划生育骨干会、计划生育报告会、独生子女夫妇座谈会共2 176次;各级领导宣讲1 190次;宣传员宣讲5 981次。公共场所、街道、机关单位门前悬挂计划生育横额和过街标语400多幅,张贴标语36 000多张,黑板报450多块,文艺演出82场,广播宣传1 600多次,电影院(队)放映前用幻灯、字幕宣传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理论知识、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广大群众认识到"人口非控制不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把五常县人口控制在100万人以内,是脱贫致富,振兴五常,加速四化建设,千秋万代的大事。"晚婚晚育,计划生产,一对夫妇一个孩,已形成社会新风。宣传月期间做4种节育手术1 793例,有l 98l对一孩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300多名已婚和未婚青年落实了晚婚晚育规划。
    二、执行《规定》,兑现奖惩
    1983年1月,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1984年又发了补充规定)后,4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了《五常县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突出强调: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控制二胎,禁止生三胎(达斡尔族可生三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兑现奖惩,已形成新的制度
    (一)奖励与优待
    1、独生子女凭证享受奖励和优待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从领证之月起,由夫妇的工作单位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直到孩子14周岁为止。农民,秋收分配时由村屯1次发给,街道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报销。
    (2)托儿所、幼儿园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托儿所每月补助托儿费5.5元;入幼儿园每月补助6元。有条件的企业亦可全部报销实收管理费。
    2、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农民,每天按2元,1.5元、1元的标准给予现金补助,或记帐秋收分配1次付给。
    3、对实行晚婚的初婚青年,婚假延长至两周,工资照发,不影响当月奖。
    4、城镇居民和农民到外地做绝育手术、人工流产等节育手术的医疗费,一律现金结算,凭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介绍信和医疗单位诊断书到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
    (二) 罚则
    1、凡计划外生二胎或二胎以上者,对男女双方予以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1)农民生三胎除一次性罚款1 200元外,在孩子16周岁以内不给自留地和责任田。
    (2)计划外生育后又计划外再生三胎以上者按计划外三胎生育罚款。
    (3)对计划外生育职工的处分决定装入职工档案。
    2、生育子女必须有生育指标。
    (1)无生育指际生第一胎者一次性罚款100元。
    (2)没登记就结婚又不到晚育年龄生第一胎者,一次性罚款200元,并每月征收计划生育费5元,直至达到晚育年龄为止。
    (3)对计划外怀孕后外出逃避者,孩子出生后除按规定罚款外,增加罚款200元。职工按旷工处理。对窝藏计划外怀孕或生育者,一次性罚款200元。
    (4)抱养和拣计划外出生的小孩者亦罚款1 200元,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3、对弄虚作假,出假证明,开假诊断书,涂改户口,无故取环等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再给纪律处分。
    三、加强领导,领导负责
    按《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者,罚生育者男女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各20元。
    对该奖不奖,该罚不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扣发其当月工资20%,村屯干部当月罚款10元。
    从1984年开始,县、乡、村、屯领导干部,层层签定责任状,年终总结,兑现奖金。1984年县与乡按一胎率、控制多胎率、人工流产完成奖和超额奖、结扎奖五项指标签定责任状。执行的结果是:全县奖励了27个乡镇和隆华、松南二厂及计划生育宣传站,奖金6 138.4元,山河屯林业局得奖金272.5元,长山乡获奖金266.7元,一般的100~200元不等,只有兴隆乡各项指标皆完成的不好,没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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