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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二十二编 卫生
 
 
第二章 医疗
 
 
第五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县从1949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49年至1952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县医疗单位就诊,月末由省卫生处统一结算;1952年至1959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院就诊,年末由地方财政统一结算;1960年至1970年,经费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下拨60%,给医疗单位掌握使用,患者持医疗证就诊。其余40%由县掌握,用于重病人住院或调节使用,1971年至1985年,经费由地方财政管理,实行经费直接拨给各享受公费医疗部门包干使用。
    1980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总数为9 827人,年拨医疗费29.7万元。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1 597人,年拨医疗费55万元。 
    劳保医疗:始于1949年6月,根据省政府987号文件规定,公营企业薪金制职工开始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患病者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月末报省卫生处统一结算。1952年实行就诊记帐月末结算制。1970年以后,有些企业逐渐取消与医院的合同关系,改为现金结算制度。1982年,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为以年或按月定额包干制度,有些企业还实行了按人逐月定额制度。
    半费医疗:1952年开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家属实行半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家属患病在指定医院就诊,月末由本企业按医疗费收据核销50%。
    合作医疗:是1969年兴起的。当时有冲河公社新旗大队、安家公社双胜大队首先办起合作医疗站,1974年发展到高潮。全县有384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站,据1982年末统计,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355个、卫生所(合作医疗站)378个、赤脚医生1 042人。
    合作医疗是农民集体投资办的卫生事业,集体或个人投资,一年一结算。参加这种合作医疗的人,有病在当地合作医疗站或介绍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费用,根据各地经济条件,有的全部由合作医疗费中核销,有的核销一大部分,有的核销一小部分。随着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合作医疗站逐渐转为个人经营。目前只有极少数地方还在实行这种制度。
    补助医疗:是由县拨款补助烈、军属医疗费用的制度。各乡镇根据所辖区域内患病的烈、军属的经济条件掌握使用,全县年均支出4万元左右。
    划区医疗:始于1 949年。当时县内医疗技术,设备不佳,不易解决疑难病症。松江省人民政府为帮助各县克服这一困难,采取了建立医疗中心,实行划区医疗的制度。全省分为3个中心医疗区,五常县属第一医疗区,就医医院是在哈尔滨市的省立第三医院。1960年五常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就医医院改在哈尔滨市立第一医院。从1970年又改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955年在县内实行县、区、村三级阶梯式医疗制度。下级医疗单位处理不了的疑难重病人可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全县划为4个医疗区:第一医疗区为长山、向阳、双兴、沙河子、山河,中心医疗机构为山河区卫生所;第二中心医疗区为牛家、兴隆、红旗、背荫河、八家子、拉林,中心医疗机构为拉林县卫生院;第三中心医疗区为冲河,龙凤山、志广,二河、光辉、胜利,中心医疗机构为胜利(小山子)卫生所;第四中心医疗区为工农(杜家)、兴盛、民乐、安家、常堡、卫国、五常镇,中心医疗机构为五常县卫生院。
    全县医疗费用管理机构分3种:
    一为公费医疗机构。1952年建立五常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1973年改名为五常县公费医疗预防委员会。1974年经过整顿又改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
    3为劳保医疗机构。从1952年至1965年,由各企业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劳保委员会,管理劳保医疗与半费医疗,1966年以来,由企业行政、工会共同管理。
    三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生产大队由主管领导、赤脚医生、农民代表组成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合作医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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