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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药政管理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6年至1952年。管理和收缴伪满遗留的药品和贯彻禁烟禁毒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毒、麻药品使用。
第二阶段1953年至1969年。打击社会上的江湖医、街头散医、药贩,限制伪劣药品。加强医院毒麻药品管理,严禁贩毒、流弊现象发生。监督检查毒、麻药品的供应、销售、保管、审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严禁产、供、销过程中出现不合格药品。加强抗生素类的药品管理,正确分配和使用,按单位、按门诊核定数量,季度平衡,保证重病急需治疗用药。进行药源普查,发展野生药材,建立培植药材生产基地。
这个阶段药政管理重点仍然是监督检查毒、麻药品的正确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对以职权之便,盗用毒、麻药品,中毒成瘾者,起诉法院依法处理,通报全县。
第三阶段是1970年以后,药政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药品质量。1976年随着药品制剂单位的增多,进一步加强了药政、药检的管理。1979年5月根据中央卫生部建立县级药品检验所的决定,建立了药品试验室、动物室,购置设备器材。翌年3月1日正式成立县药品检验所,承担对药品生产、制剂等主要项目的检验和进、销、存药品质量的监控以及查处游医、药贩等各项违法事宜。
1984年检查出不合格药品1865批次(西药278批次,中药1 587批次),实验室83处,不合格者占12%,查处游医药贩31起,缴收处理了伪劣药品案16起。
1985年完成检品617份,其中,实验室检品273份,合格者231份,占84.6%,不合格4 2份,占15.4%,所外查处各种不合格药品344种,按《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准销毁了335种,价值132 976元;同意退换7种,价值32 217元封库待处2种,价值11 382元。查处游医药贩40起,57人,价值14 311元。药品检验情况表;所外药品检查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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