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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第五编 农业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九节 土地管理
 
 
    解放前,绝大部分耕地是私人占有。17世纪(清代中叶),实行移民戍边政策,在京旗人曾陆续米拉林屯垦。咸丰五年(1855年)在五常厅设放荒局,光绪三十年(1904年)五常堡设垦务分局,管理农垦事宜。
    民国19年(1930年)6月公布了《土地法》,当时大部耕地为地主阶级所占有,土地法主要保护土地私有制。
    伪满洲国,土地仍属私有,由县公署地政科管理,伪满康德5年(1938年)1月,日本首批开拓团来本县,将二道河子、学田地、金银库、鸡冠砬子、张家湾等地划为移民区,贱价收买农民土地。全县被迫动迁的农民1 669户9 175人,共占土地面积15.7万垧,其中可耕地5.8万垧、非耕地9.9万垧。同时,县内还有一个由朝鲜人组成的满蒙开拓组合,建农场15个,占用耕地5 347垧。 
    抗日战争胜利后,土地改革前,党和政府为减轻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生活,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地租一律按照原租额减低25%。1947年0月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分得了土地,并受到法律保护。
    1948年进行土地评级。原五常县耕地面积为107 482.307垧(折核1 612 235亩)。其中旱田98 507.724垧,划分18个等级,水田8 974.583垧,划分28个等级。常年垧产500斤以下者为1级,每增200斤增加1级,产量越高地越好,级数越多。五常县旱田等级面积调查统计表(附表)
    1950年6月颁布《土地改革法》,1951年公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按照文件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进一步查清田亩,定实产量,加强土地管理。对征用土地开始执行千亩以上者报请省政府市批;千亩以下者由县政府审批的管理制度。同时确定了"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  
    1955年对全县土地进行了全面的丈量和评级。原五常县共丈得土地107 482.2垧,其中旱田98 50 7.7垧,水田8 974.5垧。
    从分户经营到互助组时,土地属农民所有,初级社时土地入股分红;高级社时土地作价入社,将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宅基地和坟地仍属私人所有。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农业部通知各地开展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和第1次土壤普查工作。受"左"的思想影响,土地规划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土壤普查缺乏科学测试手段,只是靠访问群众调查了各类土壤的分布概况。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城乡出现了私建滥建房屋占用土地的现象。
    1958年国务院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60年和1961年党中央先后发出了农村政策《十二条》和《六十条》。《六十条》中明确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黑龙江省于1961年5月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五常县从这时起逐渐加强了土地征用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机构被撤销,使刚刚开展的土地管理事业受到损失。1974年县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科,有专职干部2人,借用8人,组成土地办公室,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但是,占用土地私建滥建房屋的现象没有完全杜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把"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定为国策。从1980年开始,结合第三次土壤普查,进行了土地资源调查与土地划界。1981年各乡(镇)临时聘用离休干部33人做土地管理工作。1984年12月发放了土地证。
    经过土地资源调查,全县总面积为7 512平方公里(1 126.8万亩)。其中:
    耕地3 121 281亩,林地754 644亩,牧地353 657亩,园地2 269亩,荒地117 618亩,荒山140 587亩,苇地4 054亩,水域154 634亩,建设用地424 472亩,其它用地45 291亩。
    1982年8月,五常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明确规定不准在承包的土地和自留地上擅自建房、葬坟和烧砖瓦等。五常、拉林、山河8镇的职工和居民建房不准擅自侵占生产队土地,需建房的由城建部门统一安排解决。从此,扭转了全县农村和城镇侵占生产队土地私建滥建房屋的现象。
    1984年8月,土地管理部门升格为科级单位,定名为"五常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编制12人,各乡镇设土地助理1人,土地管理工作日益得到加强。
    至1985年,城镇和农村的机关单位和居民需征地建房者,基本上按照规定,履行了逐级审批的制度。1985年初各乡镇土地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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