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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建治以前,境内森林密布,茫茫林海,古树参天,栋梁之材遍地皆是。
明清之际,内地人陆续出关垦荒。至乾隆年间,清政府为了保护其祖先“发祥"之地,实行封禁政策,因而延缓了林区的开发进程,但也对森林资源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乾隆七年(1742年)清政府拨京旗人在拉林地区屯垦以后,森林面积开始减少。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修筑中东铁路时,进行"拔大毛"、"掏腰窝"式的掠夺,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彼时林区尚无公路、铁路,只能将木材放进拉林河,流送到山河屯、拉林、双城、哈尔滨等地。遇到干早,河水枯竭不能运输,木材困在山里。至今山上仍可见到当年砍倒未运出的朽木。
民国8年(1914年),境内有私人经营的黄川采木公司一处,林场在大白石砬子,经营者日本人岩赖。民国8年又有私营采木公司两处,一是求实公司,林场在大锅盔顶子西麓,经营者陈质堂,另一同仁公司,林场在平岭西,经营者刘万升。还有很多不以公司为名,自设林场采伐林木的,对森林资源乱砍滥伐。《东三省富源》中记载。 "五常东部之山脉及拉林河流域内,有所谓四合川森林,曾盛称于一时,而今日全失去旧观矣。"
从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到伪满康德2年(1935年)的两年中,日本人在县内采伐木材60万石。采伐的树种多是红松、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等珍贵树木。1938年至1941年每年平均采伐木材83 044立方米。1941年以后每年平均伐走木材约10万立方米。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极为重视,县、乡、村逐级建立了林业管理机构,对山林实行经营和管理,全县人民在“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号召下,采取护林防火、封山育林、群众植树造林等措施,使许多荒山弃地变成了绿林。“文化大革命"期间,森林又重遭破坏,部分山区林缘后退,面积减少,残破林相到处可见。
1979年国家《森林法》颁布后,乱砍滥伐的现象得到制止。1981年在进一步明确山权、林权的同时,对社员房前屋后、自留山和承包地块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农民个人造林、营林受到保护,调动了群众发展林业生产和爱护森林的积极性,使本县的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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